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9-13 16:10:05

GB 50057-2010的一条新规定

GB 50057-2010的一条新规定

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3.0.3条(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第9款: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原GB 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第2.0.3条(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第八款: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可以发现:
(1)GB 50057-2010(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对预计雷击次数从严要求:大于0.06次/a改为大于0.05次/a;
(2)GB 50057-2010(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加了一尾巴:“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求助:何谓GB 50057-2010定义的“火灾危险场所”?
附注:请别回答“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因为在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3.0.3条(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第10款,对这类建筑已经有明确的规定——“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

东海龙王 发表于 2011-9-13 16:48:52

可参照旧版GB50058-92的定义。

cqzrm 发表于 2011-9-13 16:52:33

规范的“以及火灾危险场所”是按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cqzrm 发表于 2011-9-13 16:54:22

龙王手快,不亏是版主。

sccat 发表于 2011-9-13 16:55:34

有特殊名词就必须有名词解释,可以注明参照其它什么规范、法律、红头文件,也可以规范自己定义。
但有特殊名词影响规范执行又没有名词解释,算神马规范?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9-13 17:01:14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9-13 17:03 编辑

1、GB 50058-92关于火灾危险环境的定义,有定性无定量,第4.2.1中21、22、23区“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如何定量分析,至今无定论。大家比较认可的还是根据建筑专业定性的丙类仓库、厂房。
2、未经证实的传言:据说新版GB 50058将删去“第四章 火灾危险环境”。若真是如此,GB 50057-2010定义的“火灾危险场所”更无依据可靠。

问问参加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培训的坛友,宣贯老师是如何解释的?

shan 发表于 2011-9-13 17:54:11

当时提了一下,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来,这个规范有更新,我还没查过

shan 发表于 2011-9-13 17:58:15

shan 发表于 2011-9-13 17:59:26

这是关老师讲稿里的内容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1-9-13 18:03:00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1-9-13 18:05:11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1-9-13 19:26:12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9-13 19:57:16

回复 8# shan

1、PPT文字描述出现多字、少字现象,且出现与GB 50058-92不完全对应的内容;

2、刚才看了GB 50058/200X《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是征求意见稿,改了规范名称),确实已不包含火灾危险环境;

3、原GB 50058-92第4.2.1条中21、22、23区“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如何理解,一直是个问题。
比如:
丙类仓库,比较好理解;
但丙类生产厂房,若一边生产一边运出可燃成品,其可燃物荷载未必就胜过住宅楼、办公楼内可燃物荷载,谁的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大,还真难说了。{:4_125:}

东海龙王 发表于 2011-9-14 08:20:00

龙王手快,不亏是版主。
cqzrm 发表于 2011-9-13 12:54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没有啦,我是猜的。其他没有出处。

simbar 发表于 2011-9-15 08:55:05

感觉着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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