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龙王 发表于 2011-8-23 09:53:32

高规一个生僻的强条

【规范正文】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条文解释】6.2.8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地下层与地上层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分隔,容易造成地下层火灾蔓延到地上建筑。某商厦四层歌舞厅死亡309人的火灾,就是典型的案例。为防止地下层烟气和火焰蔓延到上部其它楼层,同时避免上面人员在疏散时误入地下层,本条对地上层和地下层的分隔措施以及指示标志做出具体规定。
国外有关标准也有类似规定,如美国《统一建筑规范》规定:地下室的出口楼梯应直通建筑外部,不应经过首层。法国《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也有地上与地下疏散楼梯应断开的规定。
    【问题】1、这个标志是电气专业设置吗?
                2、楼梯间均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人会误入吗?从二楼跑下来,一层出口本来就有安全出口,人还会往地下室跑吗?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8-23 10:35:03

回复 1# 东海龙王


【问题】1、这个标志是电气专业设置吗?
      2、楼梯间均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人会误入吗?从二楼跑下来,一层出口本来就有安全出口,人还会往地下室跑吗?   

【回答】1、这个标志不是由电气专业设置,因为不是规定“发光”标志灯、标志牌,曾有审图对电气设计人员提过,被驳回。
      2、原规范没作硬性规定,使得某些建筑设计留有一定缺陷且确实造成一些火灾导致严重后果,才对原条文作出修改。

东海龙王 发表于 2011-8-23 11:02:10

这个审图中心的老同志很扭,坚持自己的。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8-23 11:08:16

很扭没用滴。

再说此规定也并非写在电气章节,要求写明也是应该属于建筑专业的事。{:smile:}

simbar 发表于 2011-8-23 11:12:40

用防火门(经常这样的做)分隔还怎么直通室外?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8-23 11:28:39

回复 5# simbar

“用防火门(经常这样的做)分隔”和“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直通室外”——是两回事。{:lol:}

sh_13131 发表于 2011-8-23 11:56:47

我们这也提过的。

hbsjzsjy 发表于 2011-8-23 12:05:07

看过江苏审图中心徐工的一篇文章,专门讲这个门的,我们画图时也按七楼表示,不过地下室三个字为火灾时禁入,省的乱扣强条的帽子,因为建筑专业也表达不清楚。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8-23 12:48:00

7#楼表示——很好!

指向地下室的“明显标志”不用标志灯,也不能算错的。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8-23 12:51:49

类似一层消防控制室门的上方设置“明显标志”,可不强制要求设标志灯,是同样的道理。{:4_108:}

sccat 发表于 2011-8-23 13:43:14

由于规范编写者语言表达能力有限,经常造成争议,建议在正式发行时对审批阶段提出疑问的条文增加图示做法。{:4_91:}

gdx8785 发表于 2011-8-23 13:51:58

《高规》的这个条款和《建规》“7.4.4 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几乎是相同的,也见过审图的拿这条说事的

东海龙王 发表于 2011-8-23 13:55:56

这也是我一个小兄弟的遭遇,看来,江苏省经常拿这个说事。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1-8-23 17:36:31

审图意见地域性比较强,龙王也要适应一下哈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1-8-23 17: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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