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是漏电切断,还是漏电报警?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6.5.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
7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条文说明:
七、接地电弧短路是常见多发的电气火灾起因,但电弧短路的电流小,一般的断路器和熔断器不能或不能及时切断电源,而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对电弧短路电流有很高的动作灵敏度,能及时切断电源,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08民规:
7.6.7 建筑物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的接地故障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2 医院及疗养院,影、剧院等大型娱乐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大型文化场所,商场、超市等大型场所及地下汽车停车场等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08民规实施指南的注释:
对于住宅、公寓等用于人员居住的建筑,为避免接地故障引起电气火灾,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对医院及疗养院;影、剧院等大型娱乐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大型文化场所;商场、超市等大型商业场所及地下汽车停车场等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报警器只发出报警信号,但不使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的保护电器跳闸,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住宅设计规范是切断,而08民规是报警?大家是怎么看的? DGJ32-J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10.1.4.2 每橦住宅、住宅单元或楼层电源进线处应设断路器,此断路器应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
条文说明:
本条取自国家规范并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结合了工程实践,进行了深化、补充,如进线断路器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可设置于每橦电源进线处,也设置在每住宅单元或各楼层电源进线处;此断路器应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主要用于防止电气设备因接地故障而引其火灾,剩余电流动作值应不大于500mA。 信号至小区管理室可不切断,否则直接切断。 赞同楼上观点,补充:
1、消防回路或消防、非消防混供的配电干线,漏电时不能切断电源。
2、非消防回路:无论是公建还是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若是具有监控值班室(24h有专人值班),普通配电回路漏电后,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只发报警信号,此时应立刻通知电工查找故障点、快速排除隐患,可不必断其电源,以免影响工作、学习和生活;若是无人值班的建筑或小区,普通配电回路漏电后,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发出报警信号后,应切断其漏电的普通配电回路。 本帖最后由 ced999 于 2011-4-16 13:30 编辑
1、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和《民规》,住宅的总进线(或单元进线或楼层表箱进线)都应该设置漏电火灾探测(注意,是探测),而《住宅设计规范》要求是总进线探测到接地故障后就切断电源,而《民规》则要求探测到接地故障后只报警不切除电源。
我的理解是:对于多层住宅、排屋、别墅等,按《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直接切断电源,既满足规范要求,也能满足在实际使用的要求(多层的干线切除,影响面不大)。
而对于高层住宅小区,本来就设置了FAS系统,那么可以考虑设置火灾漏电报警系统,探测到接地故障后,在消控中心报警,安排相关人员及时检查维修,这样可以相应减少故障的影响范围。
2、 对于是否要设置漏电火灾报警,楼主认为《高规》和《民规》矛盾,估计是理解有误(当然《民规》本身的表述和文字组织也有可以改进之处):《民规》本意是住宅都要做漏电火灾报警,而对于其他建筑,则要根据建筑物类别以及FAS系统的保护对象分级来确定是否设置漏电火灾报警。我认为,
《民规》13.12.1和13.12.2的顺序应该互换,即13.12.2在前,13.12.1在后,同时,13.12.2的文字应该写成“住宅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应设接地故障报警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6.7条的规定。
另外,13.12.1应该改为
其他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楼主的这个帖子和LZ另外一个帖子相似,所以我也发了一个回复。不要扣分啊{:lol:} 回复 6# ced999
对规范 的理解很有深度,希望多来论坛参加讨论,嘿嘿 对于多层住宅、排屋、别墅等,按《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直接切断电源, 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1-4-18 08:52 编辑
回复 5# 尺短寸长
请教下尺短:上海住宅TT制,末端回路接地故障保护均采用漏电,那么进线处防火灾漏电保护是否就不需要了,大家现在都是这么做的?但从原理上我没想通,那么干线的接地故障又怎么办呢?
另外,在做外地项目也很头大,住宅设计规范说的是漏电断路器,民规说的是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我一气之下,两个都设,两头都不得罪。--但这明显坑了开发商 回复 9# sgf2002
“总”与“末”是分级分段保护,动作电流不同。 08D800-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要点 》 P11
4.4 每栋住宅的电源进线处或配电干线分支处断路器,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报警功能,可按以下要求进行设计:
4.4.1 当住宅部分建筑面积小于1500m2(单相配电)或4500m2(三相配电)时,防止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的漏电电流为300mA。
4.4.2当住宅部分建筑面积在1500~2000m2(单相配电)或4500~6000m2(三相配电)时,防止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的漏电电流为500mA。
4.4.3 当住宅部分建筑面积超过6000m2时,应多回路配电,并分别设置防止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或在总配电柜的出线回路上分别装几组防止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
4.4.4 当住宅建筑标准较高、每户用电量较大时,可不受面积的局限,而根据当地供电部门规定采用多路设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
4.4.5 为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的回路不应装设作用于切断电源的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应设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照明总进线处的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的事故报警除在配电柜上显示外,还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电源处的漏电断路器用来防电气火灾,没有接受信号的地点和设备,还是断电为好,避免火灾事故发生。 {:tongue:}学习了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4-21 21:31 编辑
回复 9# sgf2002
对于住宅建筑用户的配电干线防范电气火灾方面——
1、《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 漏电跳闸——切断电源。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漏电报警——不切断电源。
3、《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08-20-2007: 没有提出设计要求(主因是电力公司不同意),目前是没有做防范电气火灾的设计。
个人意见:
GB 50096-1999(2003年版)的“漏电跳闸”安全性是没得说,但会对日常生活带来一定的干扰;
JGJ16-2008的“漏电报警”缺少前提条件(有无值班人员值班,没作交代),严谨程度有所不够——见ABB4#留言:“信号至小区管理室可不切断,否则直接切断。”
DBJ08-20-2007则在“干线的接地故障”环节存在大问题(尤其上海市许多住宅建筑配电采用TT系统,更是隐患重重),期待今后能有所完善。 住宅总漏电开关设置断电为好。既然存在漏电,就说明线路已经存在故障和安全隐患,就应当被尽快切除。漏电造成火情只是一个逐日累积的过程,而漏电造成楼内洗浴者死亡则是时时刻刻都可能发生的事情——怎么还可以等到带电检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