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2003 发表于 2011-4-22 20:39:29

住宅总漏电开关作用于跳闸,其实对安全更加不利,目前的产品和施工质量的现状,在装修期的超频繁跳闸,运行期内也很容易误跳。如果一直作用于跳闸,反倒会使住户放弃安全而去摘除脱扣器甚至短接开关,造成的后果更加严重。另外电击防护,人身保护如果灵敏度满足时,应当也有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了。

ced999 发表于 2011-4-22 23:09:14

本帖最后由 ced999 于 2011-4-22 23:15 编辑

只要实际漏电电流值达到RCD整定值(300毫安),则万一家庭插座RCD未动作(或者不在其保护范围时),则首层入户总开关作为后备保护或主保护就可动作。该保护功能对于保护人身安全至关重要。
以为“RCD 30毫安才保护人身安全,而300毫安不能保护人身安全”属于概念性错误。大鼻山 发表于 2011-4-22 13:02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我觉得这才是概念错误。首先,查交流电流过人体的效应,可以知道,在通过人体的电流为300mA时,电流持续时间只有小于0.04s才是安全的。而总进线RCD的动作时间,至少要延时0.2s才能与下级RCD配合。等到0.2s后总进线RCD再动作,估计人早挂了。
其次,在电源端和负荷侧分别设置RCD进行分级保护,本意也就是为了在切断电源时 可以缩小停电的范围。如果非要做所谓的后备保护,那么在住户配电箱的进线开关采用100mA 0.2s的RCD倒可以考虑(100mA电流通过人体允许时间大于0.2s,),但意义不大。但是进线总开关不能用100mA的RCD,因为正常泄漏电流就可能超过50mA了

hahaoohehe 发表于 2011-4-23 08:13:29

但是进线总开关不能用100mA的RCD,因为正常泄漏电流就可能超过50mA了

应该是:但是进线总开关不能用100mA的RCD,因为正常泄漏电流就可能超过100mA了 吧?

支持ceb999的说法,总电源处的是防接地电弧火灾,而不是作为人身保护的后备保护。

一建筑物内RCD的级数,中小型的宜为二级,大型的宜为三级。末级主要用于防电击,应瞬时切断电源。最上一级(及当中一级)主要用于防接地电弧火灾,可作用于延时切断电源或报警(RCM),它可用分离式的电流互感器及继电器来实现。


ced999 发表于 2011-4-23 09:07:42

对额定动作电流为100mA的RCD,其保护线路和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的确不应该超过50mA,因为RCD动作值和泄漏值之间有一个2倍的关系{:smile:}

大鼻山 发表于 2011-4-23 23:37:42

而且请注意,这是作为防止火灾用的总RCD所带来的附属的、但很直接的效益。
何乐而不为?何况方式很简单,我们只需保证该总RCD动作于跳闸即可。
大鼻山 发表于 2011-4-22 14:27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不再重复口水。再次直接引用原帖……

大鼻山 发表于 2011-4-23 23:38:46

依然搞不明白的,回家自己琢磨去……本人不再回应

tq02vf4 发表于 2011-5-4 15:50:54

hahaoohehe 发表于 2011-5-4 18:29:41

看看施耐德、西门子、ABB等大公司的做法
tq02vf4 发表于 2011-5-4 15:50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具体讲讲吧

zyxang 发表于 2011-5-5 09:54:51

本帖最后由 zyxang 于 2011-5-5 09:58 编辑

我觉得报警更合理。新民规已经要求设置报警型的了,可见编制规范的人是有所考量的。
我的体会是:现在的家用电器正常漏电流越来越大了!原来的150MA、300MA经常是合不上闸的。设计漏电动作型保护电器不能正常投用。
理论上断开肯定是安全,但是实际上就是经常合不上闸。不能用的、过度灵敏是不可靠的。保护也并不是越多越灵敏越好,互相配合、合理动作才是好的。

weige520lw 发表于 2014-3-17 10:32:39

学习了。。

CXH1301 发表于 2014-7-21 10:48:45

切断,就是把信号传给值班,值班人员也是过来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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