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斯 发表于 2010-12-13 21:51:16

关于住宅过欠压保护的规定及个人看法

本帖最后由 阿斯 于 2010-12-13 21:54 编辑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分别简称《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一.相关规定:《意见稿》中关于过、欠压保护的要求和《民规》一样,要求每户均设置,《送审稿》改为要求按单元或楼层装设过、欠电压保护电器,不再要求每户装设,但在《报批稿》中又改为要求每户均设置自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其理由是“N线发生故障导致低压配电系统电位偏移,电位偏移过大,不仅会烧毁单相有用电气设备引起火灾,甚至会危及人身安全。过、欠电压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如果采用手动复位,对于户内无人或老幼病残的住户既不方便也不安全”。

阿斯 发表于 2010-12-13 21:52:17

本帖最后由 阿斯 于 2010-12-13 21:54 编辑

二.有无必要设置过、欠压保护装置的问题:提出装设这种过、欠压保护装置的原因是我国有些三相四线配电系统因设计、安装、维护质量不高,有时候会发生N线或PEN线中断或不导通的故障(常称为“断零”故障), “断零”时如果三相负载不平衡,三相电压也不平衡,将出现欠压和过压的现象,电压偏差过大时将大量烧坏单相用电设备(上海、西安等地均出现过大量烧毁家用电器的事故)。有的专家认为发达国家同样也会出现“断零”烧设备的事故,但他们解决的对策是提高设计和安装质量,使中性线、PEN线具有足够截面来保证其机械强度,并使其不受过大应力等等,这些对策可以从根本上消减 “断零”和过、欠压烧毁电器的事故。认为我国不应舍本求末,在电气装置内装设复杂的过、欠压保护装置。笔者认为我国的设计、施工、维护等相关技术暂时达到发达国家水平的情况下,在积极推进我国相关技术进步的同时,暂时一段时期装设过、欠压保护装置做为的补救措施也未尝不可,但有些问题需要思考和解决。

阿斯 发表于 2010-12-13 21:52:36

本帖最后由 阿斯 于 2010-12-13 21:54 编辑

三.到底安装到哪里更科学合理的问题:笔者认为没有必要也不应在家居配电箱内安装过、欠压保护装置,理由如下:造成欠压和过压的原因和位置不是从电表箱到家居配电箱这段单相线路,安装在电表箱的进线侧或出线侧一样可以起到完全相同的保护作用。安装在家居配电箱中不仅增加元器件的造价,且家居配电箱的尺寸也增大(自然不美观),既浪费建设投资,又增加维检管理工作量,因要入户工作,也自然会增加工作难度。如果装设在集中电表箱中,既能起到完全一样的保护作用,又利于降低造价、减小家居配线箱体尺寸,并减小安装、维检管理工作量。

阿斯 发表于 2010-12-13 21:53:01

四.手动与自动复位的问题《报批稿》认为如果采用手动复位,对于户内无人或老幼病残的住户既不方便也不安全,这个理由笔者也不敢苟同。原因很简单,如果将过、欠压保护装置安装于集中电表箱内,则一旦出现问题自然会有住户找物业管理人员检查,个别家中无人和老弱病残的问题也自然可免。相反,如果采用自动复位型,则反而会存在潜在的危险。

阿斯 发表于 2010-12-13 21:53:33

本帖最后由 阿斯 于 2010-12-13 21:56 编辑

五.动作值的问题目前市面上过、欠压保护装置的动作值多为280V±5VH和170V±5V,而各种家用电器正常工作电压只允许有正负百分之几的偏差,并在此允许的电压偏差条件下保证其使用寿命。如果过、欠压保护装置的动作值为280V±5V和170V±5V,则相当于家电在高至279V、低至171V继续工作,电压偏差高大正负百分之二三十!则电器烧毁自然难以避免,只不过“撑”的时间会长点而已,退一步讲,即便“死罪”可免,恐怕“活罪”难免,其使用寿命必然大大缩减!因此,笔者强烈建议相关生产厂家应尽快生产出可以切实保证安全的合格产品。

阿斯 发表于 2010-12-13 21:58:21

注:上述意见仅是我个人的小意见,仅供各位参考探讨
欢迎各位达人斧正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12-13 22:30:17

N线发生故障导致低压配电系统电位偏移————这个和每户装这个过、欠电压保护无关吧。。

单相用户不用担心N线故障吧。。。。。

这个是个新事物,我基本还是赞同使用的,至于使用结果如何,我也不知道,用了再说吧。。。。没什么太大的坏处不是。。。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12-13 22:44:04

对了,我想起来我想问什么了:这个每户的过、欠电压保护是针对什么故障的。。。。。

好像和用户自己没多大关系,可是可以保护用户的东西。。。。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0-12-13 22:47:33

个人观点:

1、目前的过、欠压保护产品——治标不治本,只能起部分保护作用;

2、有这功夫,把我们的电气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各环节搞搞好,少出事,可能意义更大些。

现在连个防范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都不作强制,却动辄上甚么电气火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极其不合理。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12-13 22:53:09

有这功夫———— 有什么功夫。。。。。。

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都不作强制————这个漏电断路器出来20多年了,应该用的很好了。这个该用。。。

我认为照明回路都用上,用了没有坏处,为什么不用啊。。。以前没钱,现在房价这么高了。。可以用。。

以前都说“重发轻配不管用”,现在管用了,你们还不想用。。。。。

我的意见就是加,加了再说,没有几个钱的。。。。。这个东西好像是贼贵的。。。。。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0-12-13 22:53:50

非常疑惑:
有非常好的成功经验可以吸取,为什么不学?

难道学习先进的经验也觉得丢脸吗?
想不通!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0-12-13 22:56:06

有这功夫———— 有什么功夫。。。。。。

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都不作强制————这个漏电断路器出来20多 ...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12-13 22:53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我指建筑物防范电气火灾的 防火RCD,仅设置报警器即可,没必要动辄做系统。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0-12-13 23:02:17

建筑工程有危险、上一定规模就应强制设置防范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与防范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并存才对。

简单、小型工程可以采用防范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复杂、大型工程可以采用防范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12-13 23:03:21

有非常好的成功经验可以吸取————你指的是什么,我觉得加过、欠电压好啊。也是一个好的方法。。。

建筑物防范电气火灾的 防火RCD————这个也做,不都做了么,强条了都。审图看不见这个直接强条。。。

没必要动辄做系统。 ———— 要是公建,我也会提,要求做。。。。

安全保障系统,多些没有坏处,少了,嘿嘿,不吉利的话我就不说了。。。。

现在各地又在搞年底安全大检查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0-12-13 23:15:01

目前的过、欠压保护产品——治标不治本,只能起部分保护作用。

而在我国,防范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并不是强制性的“应”,是“宜”。仅住宅建筑规定是“应”设防火RCD。
在上海和其他部分地区,即便住宅建筑“应设”防火RCD是黑体字的强条,照样被供电部门拒之门外,不予执行。

所以,尺短寸长才会说:
有火灾危险、上一定规模的建筑工程,尤其是民用建筑,应设防火RCD——
1、简单、小型工程可以采用防范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2、复杂、大型工程可以采用防范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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