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q
发表于 2010-9-27 10:47:40
我已被常识困扰了。。
不学不知道,越学越迷糊,规范是指导我们这些普通设计者的。我们不是专家,我们不要很理论的东东。有问题要用通俗易懂的话说出来,不要说了一半,然后说你去看某理论去。
还有一点,在中国,到底用的是哪国规范,怎么老是美国的,德国的,什么的东东拿出来用的。各国都有一套系统的理论,采用一种就用这一种,中间突然插入另一个,能协调吗?
水平不行,说话我也说不清楚。。
king331
发表于 2010-9-27 12:57:05
谢谢版主
还没接触到这样的工程
学习下先
阿斯
发表于 2010-9-27 14:42:22
本帖最后由 阿斯 于 2010-9-27 15:17 编辑
冯工:再辛苦一次,将回复贴到治学以诚的所谓电气理论测试(大概是这个版块的),回答一下关东武夫,他好像有些意见。我不想有误会,尽管我不可能做到使所有人满意,但努力消除一些不该有的误会,是应该的。
关东武夫
看半天,怎么大篇幅的人身攻击呢,能不能纯论技术?对方错了,请指出对方错在哪里,特别是阿斯转载的李顺康的话,懒得再说,看了不舒服,请大家对事不对人ok?李顺康答复:1、关东武夫可能有所不知,有前因后果的。当一个人已经将泰斗级人物如黄妙庆和王厚余先生等均不放在眼里、视IEC标准为无物之时,适当泼些冷水使其清醒,还是有必要的。2、关东武夫对“懒得再说”的话不舒服,有意见,我在此诚表歉意。本来,我以为6mA已经不是问题。因为自王厚余先生近十年来不遗余力的宣贯,我猜想大家都知道了。现意识到可能不是所有人都听过王老讲课(听过课的同行回单位后不告知自己单位的设计人员,也负有很大的责任),也不是所有人都看过王老的书或与RCD有关的GB16895.21-2004、GB16895.24-2005标准,对6mA的认识,也完全可能停留在原JGJ/T16-92的设计规定上,未比对JGJ16-2008新的设计规定修正认识。所以,我就从善如流按关东武夫要求,将6mA问题说上一说。实际上,已经将此问题完全讲清楚的,有下列几本规范和书籍:(1)GB16895.21-2004/IEC60364-4-41:2001《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原GB/T14821.1-93 idt IEC364-4-41:1992);(2)GB16895.24-2005/IEC60364-7-710:2002《建筑物电气装置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医疗场所》;(3)《低压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检验》(第一版)、(第二版)——王厚余;(4)《建筑物电气装置500问》——王厚余;(5)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已作出相应修改。在《民规》JGJ/T16-92的14.3.11条原设计规定中,确实有6mA一说;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的5.8.3、5.8.4对游泳池、水景喷水池、水上乐园、浴室、金属物体上手持用电器具工作(非SELV供电)等特定区域的电气设备,有“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为1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10mA规定;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8.2.10条,也有“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的15mA规定。以上6、10或15 mA规定,不是太合适。
阿斯
发表于 2010-9-27 14:43:04
本帖最后由 阿斯 于 2010-9-27 15:17 编辑
为了保证人身安全,IEC标准规定:一般环境的特低安全电压SELV为不大于50V;
潮湿环境的SELV为不大于25V;水下或特别潮湿环境的SELV为不大于12V。但对于RCD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n),则不管是一般环境,还是潮湿、水下环境如游泳池、水景喷水池、水上乐园、浴室等特别环境,不超过30 mA的RCD全部适用。潮湿、水下环境情况下,人体阻抗是有所下降,但心室纤颤致死的阈值仍为30 mA未变,故IEC标准并不要求以6、10或15 mA的RCD来防范潮湿、水下等特别环境人身电击事故(医院心脏手术室等处另当别论)。潮湿环境下人体皮肤阻抗减小,取SELV为不大于25V是为了保证此潮湿环境下接触电流不超过30mA;水下或特别潮湿环境下,因皮肤湿透,人体皮肤阻抗大幅减小,取SELV为不大于12V同样也是为了保证此水下或特别潮湿环境下接触电流不超过30mA,确保人身安全。区分不同场所分别取SELV为不大于50V、 25V、12V,其目的就在于使通过人体的接触电流不超过30mA,保证人身安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n≤10mA或6mA的RCD防范畜禽电击事故,可以更好地适应畜禽对电击比较敏感的特性。如:奶牛场所,除采用等电位联结外,用电器具采用I△n=10mA或6mA的RCD,才是用对了地方。6mA、10mA的RCD,多为进口产品,不加区分的乱用,一无必要,二无谓增加投资且易误动作,规范规定有误,需要修正。请详见GB16895.21-2004/IEC60364-4-41:2001《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16895.24-2005/IEC60364-7-710:2002《建筑物电气装置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医疗场所》有关规定。根据上述GB16895.21-2004和GB16895.24-2005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到《民规》JGJ16-2008已经在其12 .8“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12.9“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设计规定中均只提30mA,再无6、10或15 mA的说法。比较遗憾的是,《民规》12 .8和12.9条文说明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解释。关东武夫可以看(1)~(5)的五份资料,很明白的。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0-9-27 15:07:16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0-9-27 15:11:26
大鼻山
发表于 2010-9-27 17:22:42
本帖最后由 大鼻山 于 2010-9-28 07:56 编辑
“心室纤颤致死的阈值仍为30 mA”??
片面地只说30毫安或多少毫安属于安全阈值,这是欠妥的,也是存在危险隐患的。大家别忘了还有一个重要指标——电击时间的长短。也就是说,许多人头脑里根深蒂固关于“超过30毫安就不安全、不超过30毫安就安全”的观点,从本质来讲,其实是错误的:比如漏电50毫安,但人体接触仅仅0.00001s,他如何会危险?又比如,漏电20毫安,连续电击2小时,你看他还活蹦乱跳不?
不要动辄看大人物如何如何说,我们自己有时也要开动脑筋。
——这个观点,我在几年前网易电气网站上提过。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0-9-28 08:47:08
学无止境
发表于 2010-9-28 14:53:44
《低压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检验》(第一版)、(第二版)以及《建筑物电气装置500问》在书中采用的交流电通过人体的效应的图表,好象省略了前提条件:即该图表的效应是指电流通过左手与双脚时的效应。当电流的通过路径不是上述情况时,其电流效应应根据心脏电流系数进行换算。也就是说不能认为30mA为安全阈值.
学无止境
发表于 2010-9-28 15:02:47
完整的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图表可参见:
GB/T13870.2-1997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
大鼻山
发表于 2010-9-29 08:08:46
还有一个指标:电流路径。呵呵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0-9-28 08:47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心室纤颤致死的安全阈值为30毫安”,这应该已经指定了“电流路径”吧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0-9-29 09:57:55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0-9-29 10:04:01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0-9-29 10:20:16
关东武夫
发表于 2010-10-3 09:11:36
感谢李总的回复,诚版的立此存照太恐怖了,别搞出政界那一套:“不说不错,多说多错”,大家都只有一双眼一个大脑,所见所闻有失偏颇总有的,何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