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eyue 发表于 2010-7-11 16:48:30

本帖最后由 yueyue 于 2010-7-11 16:50 编辑

回复 15# 冷若冰


有时候也不是省钱的问题。比如:无防排烟系统的高层住宅,按火规消防电梯前室须设探测器,可是前室本来就是比较安全的场所,而户内容易着火的场所却不设,前室设了又有什么意义?因为只是前室设探测器,当探测器报警时,是表示户内火灾还是前室有火灾?如果是前室火灾,那么前室还要正压送风吗?新风会助燃吗?至少在新加坡,我看见的纯住宅基本只是上消火栓,报警、喷淋都不上,人家可比咱们好像还要有钱吧。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0-7-11 19:18:33

如果《火规》可以依据,条文在哪里?

无限创意 发表于 2010-7-11 20:22:09

3.1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7-11 20:41:01

因为只是前室设探测器,当探测器报警时,是表示户内火灾还是前室有火灾?---本层着火。。。。

han2003 发表于 2010-7-11 22:42:35

根据规范判断,以至于规范没有规定的也做上,是很常见的事,毕竟规范有一个类比原则。消防局有自己的底线,设计师也会有。规范没规定,但是需要联动的场所,设了报警也很是很常见的事。设置场所可以包括火规的分级对象里的场所,但是并不是根据火规设置的报警。你可以说不设不安全,但是从文字来讲,确实无依据非要按火规来考虑。这里面有规范的落后的因素,但是落后并不代表先进的就是执行的底限,否则咱们直接执行IEC规范好了。无数的没做报警的丙类厂房,不也是通过了消防局的审批了么?搞设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系统的配置,但随便拿个东西就奉为圭璧,就难免陷入多家之言,难以尽听的地步了。

han2003 发表于 2010-7-11 22:59:05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从以上几句话很明显得出,这是已经考虑设置报警后的分级问题了,何时成为设不设的依据了呢?

从这条跟后面的本条的条文说明来看,如果丁宏军的意思是要根据这个表确定是否设置,那咱们丁大官人的语文水平亟待提高。包括后面很多条文在内,假如一本规范要写得跟周易一样晦涩难懂,要靠意会才能去执行的话,干脆赶紧找个学中文的秘书去写规范比较好。。。。。。。。

无限创意 发表于 2010-7-11 23:43:04

根据规范判断,以至于规范没有规定的也做上,是很常见的事,毕竟规范有一个类比原则。消防局有自己的底线, ...
han2003 发表于 2010-7-11 22:42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呵呵 何必再泛泛而谈?这样争论不出结果 我举了那么多例子 你直接说做不做就行了
现行高规建规(修订前)对于火灾报警是否设置 要求极低
难道这么多年消防部门就这么执行的?你自己信不?
很简单的道理 那么多不在高规建规范围的 不做就通不过消防部门自己的审查 那么做的依据在哪里?不管承认与否 谁敢说他们内部不用火规做标准?难道是消防部门拍脑袋自己想出来的 高规没写 但旅馆要做?
建规修后增加的内容无视吗?为什么用了那本规范在要求别人 修订时也向8年前的规范靠拢 可就是不承认那本规范一直以来在设与不设的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任何人都可以想象 假如没有火规 中国这几年的建筑在是否设置火灾报警上是一个什么状况?!

直到现在 如果依然习惯的说 做不做看建规高规 那么最常见的旅馆建筑 二类高层 你在高规找个依据给我看?可全中国在哪里可以不做而通过消防验收?
二类高层是一个常见的建筑 就高规那几条就决定了设置与否?不在那个范围的有多少建筑呢?作为设计师 你自己信不?

无限创意 发表于 2010-7-11 23:50:50

很奇怪的逻辑
明明各级部门在思维和要求还有最终结果上 就是拿几本规范来同时要求的
可就是有人不承认火规是一个依据
还有什么比最终的事实更具有说服力的?

无限创意 发表于 2010-7-12 00:46:43

三本规范的主编部门都是公安部 批准部门都是建设部
既然公安部是署名的主编部门 公安部对此认可是毫无疑问的
假如做不做看建规 怎么做看火规成立
火规中那么多内容在以前建规中找不到对应
例如:01版建规压根就没提医院 火规在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将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门诊楼列为一级保护对象
..........
不一一举例
医院都不做火灾报警 还一级保护什么? 这么明显的逻辑关系 不知道公安部自己怎么解释?

还有 规范的编制不是一个人的事情 我不想在公开的技术论坛在非技术的层面这么去谈论特定的一个人 不过既然你提起了主要编著者 我可以告诉你 三本规范中 恰恰只有火规是这么写的: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LTree2009 发表于 2010-7-12 20:25:57

这边的消防大队组织的消防培训的时候,明确表过态,做不做按防火规范,以及相关的一些建筑规范。
怎么做再参考自动报警规范。
也特别提到自动报警规范已经相当过时,只是原因很多。新规范迟迟没发布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0-7-13 14:25:44

既然《火规》要与《建规》《高规》相提并论,那就不要含糊,直接说下列场所应作火灾报警,不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含糊过去。何必留有余地呢?

无限创意 发表于 2010-7-13 17:10:13

呵呵 那就要问编规范的人了 我不好猜测原因 不过既然认定做不做看高规建规,那为何不在火规的条文或者解释中写明:本规范根据高规建规的火灾自动报警设置要求,对需要设置的建筑或者场所提出具体的技术规定。为何其不根据两规的要求老老实实写他们要求的保护对象?反而其保护对象的范围远大于那两本规范?

技术问题此贴我就讨论到此

我的结论:1、这么多年来各级部门丙类库房有争论各地执行的不一。其它的好像是消防部门都会严格要求。
2、做不做看高规建规的说法由来已久,甚至在各类培训中也会见到,可我没有见到严格这样执行的。无数工程实例已经证明,不是设计师保守,而是消防部门自己的要求根本就不是那样的。不管一些人其口头如何说,大量不在建规高规范围的建筑,也几乎很难通过消防审查,导致了设计师只能以所有的规范里要求最严格的做法来进行设计。
3、很多不是消防特殊的工程,不需要特殊论证或者研讨,也就是一般的很常见建筑,但不在高规建规范围,可是你不做报警就无法通过消防审查。但是你如果严格地按照建规高规火规等各个规范的要求去做,肯定可以通过。那么,消防审查实际上执行的是什么标准?
4、我相信随着各规范修订这个问题会被解决或者是“掩盖”。所谓掩盖也就是将来依然不明确之间的关系,只不过设置场所和保护对象基本一致而已。到那时候就随便说吧,做不做看哪本都差不多了。
5、其实这个问题在最终结果上我不觉得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09年以前,不管你怎么做,消防部门总会为你把关的。只不过按照高规要求你没做,他让你再加上而已。09年以后,新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有些工程达不到需要消防审查的要求,可能就得靠自己把握了。将来,高建规合并,问题应该会解决。
6、无论怎么说,10年以来,火规在是否设置的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还是那句话,可以想象没有火规深入的影响,这么多年来,中国的建筑现状如何?更委屈的是,各级部门不自觉地用火规来要求很多很多建筑,却又传说了这么一个结论:做不做看高规建规。呵呵。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0-7-13 20:49:44

其实看2008的《民规》就可以看出来理解的思路:
13.1.3 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启动报警系统:
这一节是说什么样的建筑要上报警系统的

13.2.3 下列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可按表13.2.3划分
这一节是说怎么分级的

虽然说得笼统,但是思路很明确,先确定是否设置报警系统,确定以后才轮到谈分级。
每一个规范都应该是专家“抠字眼”抠出来的,对于说让找学中文的秘书写规范,到不如说让专家教授研究中文,一本规范不是一个人的“作品”,是许多专家教授推敲才编写出来的,可以说是每一个字眼都得推敲,不仅设计人在推敲,审图人推敲的恐怕更深,有一个字理解不到位,都可能差很多,目前存在的混乱应该有不少就是推敲字眼而理解不同引起的吧!

无限创意 发表于 2010-7-13 23:46:42

楼上朋友 看来还是得多说一句 要想坚持你的观点 那这个问题你千万别拿民规说事
对于民规13.1.3 当然是明确做不做的问题 但这些规定是怎么来的?看看编制组对于其中两项规定的解释,可能会了解一些规范的编制过程
13.1.3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
对此编制组的解释是: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1.3条第2款第2)项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并无矛盾,此条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3.1.1条表3.1.1中二级保护对象引申而来,应在本条后增加“详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表3.1.1中二级保护对象分级的规定”。

2、另外,第4)项规定:设有机械排烟的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此款在修改时,征求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编写制组负责人的意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也正在修订,也采纳了此条规定。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0-7-14 13:09:35

还是等新的出来吧,强烈要求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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