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附录
大佬们请教个问题,现在做了个废溶剂回收装置,现在遇上了个问题,我是按照 附录B0.1.1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规定已明确要求已释放源为中心7.5m范围为2区,可是现在安平那边要按照下边附图0.1-1水平方向15m要求,我不理解这方面,有规定要求了,难道还要以图例为准么。{:1_422:} 按示意图的15m,按大的来 我不太明白您怎么画的7.5m,下部规范不也是15m吗 哦,我明白了,你说的是B.0.1,第1条的2)对吗?这里写错了,7.5m改成15m。有勘误 轻云舟 发表于 2023-8-1 08:22哦,我明白了,你说的是B.0.1,第1条的2)对吗?这里写错了,7.5m改成15m。有勘误
是的,附录B中有几处文字有误。 轻云舟 发表于 2023-8-1 08:22
哦,我明白了,你说的是B.0.1,第1条的2)对吗?这里写错了,7.5m改成15m。有勘误
嗯,前规范文字有细分明确,现在这个编规范的省事了,造成误解了 看后面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都是15m,我猜是写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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