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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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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8 14: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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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佬们请教个问题,现在做了个废溶剂回收装置,现在遇上了个问题,我是按照 附录B0.1.1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规定已明确要求已释放源为中心7.5m范围为2区,可是现在安平那边要按照下边附图0.1-1水平方向15m要求,我不理解这方面,有规定要求了,难道还要以图例为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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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31 08: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示意图的15m,按大的来
     
发表于 2023-8-1 08: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太明白您怎么画的7.5m,下部规范不也是15m吗
     
发表于 2023-8-1 08: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哦,我明白了,你说的是B.0.1,第1条的2)对吗?这里写错了,7.5m改成15m。有勘误
     
发表于 2023-8-3 14: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轻云舟 发表于 2023-8-1 08:22
哦,我明白了,你说的是B.0.1,第1条的2)对吗?这里写错了,7.5m改成15m。有勘误

是的,附录B中有几处文字有误。
     
 楼主| 发表于 2023-8-8 13: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轻云舟 发表于 2023-8-1 08:22
哦,我明白了,你说的是B.0.1,第1条的2)对吗?这里写错了,7.5m改成15m。有勘误

嗯,前规范文字有细分明确,现在这个编规范的省事了,造成误解了
     
发表于 2023-8-16 15:59: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后面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都是15m,我猜是写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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