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 疑问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8.3.2 1,2款到底是基于什么考虑改成现在无面积限制的?规范条文解释也没有说明更改的背景、原因,让人着实捉摸不透。对比了下水暖的规范条文,基本上沿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原有条文或者在原基础上修改面积限制,而不是彻底去除面积限制,彻底放飞自我。希望规范编制组能给大家一个合理的解释。 抄的时候没抄全,前置条件漏了 之前有个坛友评价得很好,只看类别不管规模,不合理。 规范的逻辑,完全经不起推敲。每间面积不大于300平米,设在住宅下面,属于商业服务网点,可以不设报警系统。
如果单独修建,大于100平米,这属于商业建筑,要设报警系统。
上面两种情况,哪个火灾危险性更大,哪个发生火灾损失更大? 条文说明有写原因:可燃物较多...。条文说明也写有不超过100平单建或附属商店之类的、少于15间的旅馆等。估计后面都要做,主要是做的形式:控制中心、集中、区域之类的要明确,其他规范要更新。 不超过100米的住宅,报警系统现在是彻底可以不做了,包括公共部分。以前一类高层住宅,公共部分必做,套内很多地方也要求设置。 几百平米的商店,这样的工程中还是比较常见吧?你要人家设报警系统,就算是区域报警系统,按规范要求,区域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值班的地方,能找到这样的地方吗?商店关门后,没有工作人员,报个警有啥用? 原来的火灾报警设计标准确实是太宽松了,这次针对特定建筑类型提出更严格的要求,我倒是觉得没什么问题。谁规定编新规范就一定要抄原规范条文的。 我昨天才有一个项目被提了,单层丙类钢构厂房,图审说只是取消了强条性质,还是通用条文,让做上报警。 海布里 发表于 2023-6-2 10:10
我昨天才有一个项目被提了,单层丙类钢构厂房,图审说只是取消了强条性质,还是通用条文,让做上报警。
对的,消验科认为服装、电子、塑料、印刷厂就是重大火灾隐患,就要上自动报警。 本帖最后由 777777777 于 2023-6-2 12:40 编辑
{:4_128:} 我感觉现在编的还是太保守了,下面4条,简单明了:
1.所有建筑和构筑物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
2.所有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均不低于特级
3.所有消防用电设备及其附属耐火时间均不低于3小时
4.含有与本规范不符条文的规范降为行业标准,均不执行
azbe 发表于 2023-6-2 08:58
不超过100米的住宅,报警系统现在是彻底可以不做了,包括公共部分。以前一类高层住宅,公共部分必做,套内 ...
原规范非强条部分,没有废除,住宅的火警应该是没变 无本之末 发表于 2023-6-2 12:43
原规范非强条部分,没有废除,住宅的火警应该是没变
这种说法,只是让混乱变得更混乱 DDou 发表于 2023-6-1 18:54
抄的时候没抄全,前置条件漏了
专家又不眼瞎,咋可能抄不全,也不屑于抄啊。舔舔手指在头顶画圈圈创新啊 凉哉快哉。 azbe 发表于 2023-6-2 18:26
这种说法,只是让混乱变得更混乱
防火通用规范编制和原防火规范的编制组,电气没有原来编制组一个人员,个人感觉,这个规范的发行,不单单是条文更新,应该牵扯学术派系的讨论与纷争了{:4_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