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什么是“总配电室”
本帖最后由 wangguichao66 于 2022-7-21 10:15 编辑先看看答疑文件的说法:
13.7.5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放射式供电。
【问题】:变电所不在本栋的建筑物,低压进线处的配电室算总配电室吗?
【回复】:当变电所(自维或局维)在室外设置时,民用建筑的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的配电,可将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合用电缆引至各楼总配电室,由总配电室放射式供电。当变电所在室内设置时,住宅建筑的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供电,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可合用电缆引至各楼总配电室,再由总配电室进行分配。公共建筑可由变电所放射式供电。此处总配电室指各楼设置的配电室。
我认为“总配电室”分两种情况:
1、市政低压进线,市电接入的总箱处即为“总配电室”。
2、红线范围内设有变电所,由变电所出线,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合用电缆引至各楼的电源总箱处即为“总配电室”。注意:这里由变电所引至各楼总配电室只能有主用电源和备用电源,主用电源应该是消防和非消防合用的,而不应该是非消防已经分回路供电的。
之前见过变电所到住宅单栋楼住户电表箱一个回路或两三个回路,公共照明一个回路,消防主备各一个回路,还把配电室作为总配电室给消防电梯供电的,个人认为这种不算“总配电室”。再说非消防都可以分几个回路供电了,消防电梯更应该直接从变电所放射供电了。
欢迎大家发表高见! 我们这消防、非消防合用电缆至总配电室,有几个审图单位不认同,所以索性一直分开了,一栋楼起码四根总电缆。 我院的原则,变电所不在建筑物内,也不通过大地下室相连的,进线配电间算是总配电室,消防和非消防可以合并供电(现在这样的情况少,有条件也分开) 对于通过大地下室相连的,消防和非消防从变电所处就分开了(建筑物的第一级配电室)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22-7-21 10:41
对于通过大地下室相连的,消防和非消防从变电所处就分开了(建筑物的第一级配电室)
通过大地下室相连的住宅楼,消防和非消防从变电所处就分开了? 消防控制室、水泵房都是从变电所的低压柜直接供电,消防电梯,如果是公共建筑,台数不多,也是直接供电,但如果是大地下室上面很多栋楼的情况下,消防电梯也从每栋楼的配电室接电源 hbsjzsjy 发表于 2022-7-21 10:45
通过大地下室相连的住宅楼,消防和非消防从变电所处就分开了?
是的 1、我觉得这是一个权属和运维管理的概念,不是技术概念。一个独立的电力用户电源处配电室,或作为一个运维管理单位的单体建筑电源处配电室,就是总配电室。
2、技术上,它里面可能是一级配电装置,也可能是二级配电装置。
3、特征:单体的所有用电,都是从总配电室配出的,不然配不上“总”这个称谓。如果不满足这一点,就不算。那么问题来了,你必须先是“总”,电梯回路才能从此配出,“总”是配出消防电梯回路的前提。然后你有必须所有回路(含消防电梯回路)都从此配出,你才能称之为“总”,配出回路成了“总”的前提。{:1_428:}逻辑死循环啊{:1_428:}{:1_428:}{:1_428:} 名不正言不顺,言不顺事不成,圣人英明,两千多年前的论断另后人汗颜!!! 个人觉得:民标13.7.5最初的出发点是红线范围内有变配电所的,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由变电所放射供电。对市政低压进线的,由总进线箱放射供电。
估计后来考虑到住宅小区的特殊性,对住宅小区放宽了。
但鉴于《建规》10.1.6条强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住宅小区也就从变电所消防非消防分开,也说的过去。 请问一下,GB51348-2019国家标准编制组在建筑电气杂志上发表的“GB51348-2019问答”对各类问题的答复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我觉得就是这些设施服务区区域范围内,第一次发生低压电源分配的位置。 你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是给本身这个建筑物用的,那这个建筑物的第一级配电室就是总配电室;如果你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是给整个一个区域内很多建筑物用的,那这个区域的变电所就是总配电室。 能不能这么理解
10kV过来的2路(去到红线内第一个配电房间) 民规指变电所
380V 过来的2路(去到红线内第一个配电房间)民规指总配电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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