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博大精深!!
如题:中文博大精深,内容就懒得看了,反正画图狗看了也没什么用{:1_428:}
(公众号摘抄)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7.2.4条是强制性条文,该条规定,供避难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采用放射式专用线路配电。
本条款中的避难场所与GB 51143中的避难场所有所不同,是用于因火灾产生的避难人员集中救援的避难楼层、房间,设有相应消防设施, 用于建筑内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取自GB 50016)。因此,从标准条文看,本条的避难场所不仅包括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还包括医院病房楼、手术部、老年人照料中心的避难间。
内容看过了,文章观点没啥毛病。
不过话可以倒过来说,编规范的人应该先定义好概念再来表述规范条文,要不然就是耍流氓,添乱。很多争议就因概念不清晰而产生。 住宅避难间怎么搞,瞎解读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21-3-16 11:25
内容看过了,文章观点没啥毛病。
不过话可以倒过来说,编规范的人应该先定义好概念再来表述规范条文,要不 ...
严重同意
而且应该写清楚,是所有的用电还是某些用电,如果是所有用电,很难很难! .P.atient 发表于 2021-3-16 13:51
住宅避难间怎么搞,瞎解读
GB50016
5.5.3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 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住宅这个房间规范没有“避难”字样,所以不用按照避难间对待。 貌似之前指出的此处避难间仅指超高层的避难间呢? 7.2.4条的条文说明均表述的是避难层。
另新《民标》北京宣贯的整理资料(摘自网上新《民标》北京宣贯整理 - 答疑、解读汇总-《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 消防规范大全 - 消防资源网!https://gf.1190119.com/article-36469.htm)
7.2.4 供避难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采用放射式专用线路配电。
【问题】:
老年人照料设施和高层病房楼中的避难间每层都有,且属于不同防火分区,但每个避难间只有几只应急照明灯,是否要按《民标》第7.2.4条执行?如执行,该如何配电?
【回复】:
超高层避难层每层面积很大,里面有防排烟风机、消防水泵、喷淋泵、转输水泵等设备,故有此要求;如老年人服务设施、医院等场所的避难间比较小,没有防排烟风机等设备,此类场所避难间的应急照明灯应在本楼层应急照明双切箱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必须承认,这些均与规范原文字面意思不一致。
7.2.4 供避难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采用放射式专用线路配电。 在没看到规范编制组正式的文件之前,按照炳华总的意见对待是比较稳妥的。
特别是现在消防审查动不动还要复审的情况下,审图师也承担违反强条的风险(本人是干审图的,原来觉得还可以担点风险,现在真的给消防复查搞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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