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13.6.4是多余的么?
13.6.4 在机房或消防控制中心等场所设置的备用照明,当电源满足负荷分级要求时,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13.7.15-7 备用照明可与疏散照明共用双电源配电箱或疏散照明配电箱。当市电满足供电要求时,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当市电不能满足供电要求设有发电机组时,消防设备机房可设内附蓄电池的过渡照明灯。
13.6.4 是不是多余的?还是有什么特殊含义? 13.7.15也有问题,消防机房,设置有疏散照明,则备用照明即使是发电机供电,也不需要设内附蓄电池的过渡照明灯 几个人在编规范,难免有重复之处。 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不应”这个字眼用的有点武断。 消控室这种地方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本来可以统一考虑,灯具自带蓄电池作为发电机市电转换过渡照明个人感觉比采用A型应急照明灯具更简单省事。
再说备用照明用可以用220v普通灯具,疏散照明一定要用A型灯具,难道消防人员就不怕备用照明灯具喷水时漏电吗? 防排烟机房的备用照明不涉及人员疏散,只有几盏灯,由防排烟控制箱引单独回路配电并无不妥。防排烟控制箱短时无电期间其备用照明亮不亮没关系,备用照明灯具没必要自带电池。 规范的意思是,当电源满足负荷分级要求时,不能采用带蓄电池的灯具了?为什么“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用蓄电池组供电会产生什么不良后果?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20-9-16 09:24
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不应”这个字眼用的有点武断。
蓄电池组除了作为“过渡”使用,搞不懂还啥时候需要电池组了。。。 超大哥 发表于 2020-9-16 10:22
规范的意思是,当电源满足负荷分级要求时,不能采用带蓄电池的灯具了?为什么“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用 ...
没有什么不良,就是如果电源已经满足切换时间要求了,那蓄电池就多余了 x01oct 发表于 2020-9-16 11:25
没有什么不良,就是如果电源已经满足切换时间要求了,那蓄电池就多余了
新规EPS那部分写的是,EPS用作备用电源,切换时间不大于5s、1.5s。
那么,除了有油机作为应急电源或是备用电源的情况(5s启动不了),还什么条件下可能需要蓄电池呢? quanquancircles 发表于 2020-9-16 12:18
新规EPS那部分写的是,EPS用作备用电源,切换时间不大于5s、1.5s。
那么,除了有油机作为应急电源或是备 ...
就是为油机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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