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内照明和插座回路分开
今天审图老师提了一个强条,要求套内卫生间插座和照明分回路,说是住宅建筑规范的强条,查了查规范,真的如此,这么说以前做的卫生间照明和插座合同一个回路都违规了,还是强条。 有争议的问题。规范打架,百姓遭殃。 合用一回路是住宅电气设计规范里面的9.4.4条文解释,条文没说可以合用。分回路是住宅设计规范里面的 8.7.3条第3款,非强条,但是“应”
分回路还有住宅建筑规范的8.5.5条 二点半太阳 发表于 2020-8-20 17:59
有争议的问题。规范打架,百姓遭殃。
此条几乎没有争议,应分设回路。住宅电气规范条文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住宅的照明回路加RCD,问题就解决了 卫生间照明单独回路,也是加漏电保护,看来以后户内箱出线每个回路都加漏电保护了 x01oct 发表于 2020-8-20 18:39
此条几乎没有争议,应分设回路。住宅电气规范条文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卫生间的照明与插座同回路,单独回路供电并加漏电保护,这种做法其实是合情合理的,有的审图提,有的审图不提。 卫生间里的灯具改成用插座供电,灯具看成用插座供电的小用电设备,这样就不算违规了吧? 二点半太阳 发表于 2020-8-21 09:04
卫生间的照明与插座同回路,单独回路供电并加漏电保护,这种做法其实是合情合理的,有的审图提,有的审图 ...
理有很多条,合这个不一定合那个。。。。
很多规范都要求照明插座分回路 “规范条文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理论上是对的。但是,对于下面的正文和解释,你是如何执行呢?
正文:“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条文解释:“暗敷设时,配电线路穿金属导管并敷设在保护层厚度达到30mm以上的结构内” 条文说明的法律效力,原话是这样的: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压根不是咱们这些人能掰扯清楚的,事关安全、防火有关的尽可能从严执行吧 我们做法就是 直接照明回路带漏保 我们是照明插座分开,并且都带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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