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w8296412 发表于 2019-10-17 17:17:19

关于酒店洗衣房内末端设备加剩余电流保护问题?

   关于酒店洗衣房内末端设备是否都加30mA剩余电流保护的问题:
做了几个酒店设计,厨房洗衣房顾问图纸有的有设,有的没有设,不清楚原由,哪位大神清楚吗?麻烦不吝赐教,最好有规范依据,谢谢!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9-10-17 17:28:31

这个应该按GB13955来

沉默是金哈 发表于 2019-10-18 09:22:33

潮湿场所当然要剩余电流保护啦

荣知事 发表于 2019-10-18 10:59:49

潮湿场所容易造成漏电,所以安装漏电保护是应该的。有一种漏电叫爬电,它不会有很大的电流使得TN系统保护动作。但是,电击人刚刚好。也没有必要选择动作电流小于30mA的。因为潮湿容易漏电,再选择更小动作电流,岂不更容易动作。漏电保护的目的是防止人身伤害,如果达不到人身伤害,漏就让它漏着,爬就让它爬着,反正影响也不大。到了超过人身耐受程度,坚决切断电源。
系统接地是主动性质的,防范电击事故发生。当电击事故还没有发生,系统已经做出防范措施。漏电保护,是被动形式的保护电击事故,只有当电击事故发生才动作。漏电断路器也做不好主动防止电击事故的发生。所以,没有必要减小漏电动作电流来扩大事故范围。30mA是必须的,因为这是人体耐受的条件。
在TN、TT系统采用漏电保护,有时候不是1+1≥2,而是制约漏电保护作用发挥。当然,象楼主这样在小容量设备末端,是不会有什么障碍的。因为过电流一定能够起到保护作用的。

fangyuhehe 发表于 2020-12-8 10:03:57

顶上去让专业人员回复一下

fangyuhehe 发表于 2020-12-8 10:10:02

4.4 应安装RCD的设备和场所

4.4.1 末端保护
    下列设备和场所应安装末端保护RCD:
    a) 属于Ⅰ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注释:参照GB/T 17045,电气产品分为四类。其中Ⅰ类产品的防电击保护不仅依靠设备的基本绝缘,而且还应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该措施是将可能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已安装的固定线路中的保护线或TT系统的独立接地装置联接起来,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的事故中不带有危险电压。);
    b) 工业生产用的电气设备;
    c) 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
    d) 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
    e)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
    f) 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和住宅等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
    g) 游泳池、喷水池、浴室、浴池的电气设备(注释:指相关规定属于应安装保护装置区域内的电气设备。);
    h) 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i) 医院中可能直接接触人体的医用电气设备(注释:指GB/T 9706.1-2007中H类医用设备。);
    j) 农业生产用的电气设备;
    k) 水产品加工用电;
    l) 其他需要安装RCD的场所

fangyuhehe 发表于 2020-12-8 10:11:07

没看到相关依据{:1_421:},请大神帮忙找一下呢

dqaq 发表于 2020-12-8 18:28:50

这种直接依据不一定找得到。最好逆向找依据。先找出漏保规范明确了可以不设的情况,只要不在此之列的,因为洗衣房是潮湿场所电击危险性高,都可以设置。

齐格斐 发表于 2020-12-8 19:02:37

fangyuhehe 发表于 2020-12-8 10:10
4.4 应安装RCD的设备和场所

4.4.1 末端保护

可以看看条文5.8,按照潮湿场所考虑。

fangyuhehe 发表于 2020-12-9 10:41:13

齐格斐 发表于 2020-12-8 19:02
可以看看条文5.8,按照潮湿场所考虑。

嗯,看到了,已设置漏电保护,不过是30mA

fangyuhehe 发表于 2020-12-9 10:46:20

齐格斐 发表于 2020-12-8 19:02
可以看看条文5.8,按照潮湿场所考虑。

{:1_452:}{:1_452:}{:1_452:}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酒店洗衣房内末端设备加剩余电流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