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知事
发表于 2019-9-14 09:24:08
890214 发表于 2019-9-12 13:58
为了照明回路检修切断中性线,而特别要求设置2P开关。其实,断路器是不能用来隔离电源的,看起来理由也不成 ...
确实有那种类似微型断路器的隔离开关,那只是一种没有过流保护的开关,至于其断口符不符合要求倒是一个需要考证的问题,如果设计都是按照型号来的,不过是自欺欺人罢了。
13007047622
发表于 2019-9-14 10:33:21
荣知事 发表于 2019-9-12 10:28
开关正常,安装规范,电不死人,有总开关保着呢。300-500mA,是建筑电气业内用来防火灾的,此开关不是彼 ...
哦......................
x01oct
发表于 2019-9-14 14:19:37
荣知事 发表于 2019-9-14 08:51
我在11楼的图片,第一张是我们常规配置,第二张是你们的配置方法。你看一下,总开关都采用了断路器的。规 ...
你11楼第一张图的设计就是胡搞,总开关带30mA的RCD,如果后面回路多了,会误动作的,无法躲开固有漏电电流。
我也从没说过30mA防人,50mA防火的概念,我一直在说您的总开关30mARCD是错的,应该分回路设,且应是1P+N或2P,至于照明是否应该带RCD,看情况而定,在别的楼层我已经回复过了,不再重复写了。
x01oct
发表于 2019-9-14 14:25:37
荣知事 发表于 2019-9-14 09:03
泄漏电流包括很多,有相相之间的,有相零之间的,相地之间的,有绝缘泄漏,还有分布电容泄漏。不管配四、 ...
10mA漏电为啥不能接受?只是您一直在这里说不能接受不能接受....
10mA的漏电就意味着一直在漏电么?不见得吧
各种充电器插在电源上,各种电器待机运行,老百姓都能接受,或者说因为不知道费电而被动接受,反正都接受了,为什么一个某一段时刻10mA的固有漏电就不能接受呢?
荣知事
发表于 2019-9-14 16:12:03
x01oct 发表于 2019-9-14 14:19
你11楼第一张图的设计就是胡搞,总开关带30mA的RCD,如果后面回路多了,会误动作的,无法躲开固有漏电电 ...
漏电保护是否动作应该与负荷大小无关,整个室内的漏电大小也与回路多少无关。事实证明我们总进线开关就带30毫安漏电保护,也没有误动作情况。室内固有漏电电流不足以使漏电保护动作,哪躲它有什么意义呢?总开关处带30毫安的漏电保护,不会误动作,又涵盖了室内全部的直接接触,为什么是胡搞,是错的呢?
漏电保护就是为防范直接接触而运生的,就应该防止室内所有电气设备包括线路上的直接接触,这个问题是对一般缺乏电气知识的老百姓。那么总进线开关已经具备漏电保护,分路需要安装也随便,除了推销一些1P+N 断路器以外,不会有多少作用的。
你没有说50毫安是防火灾的。但是,建筑电气业内存在这种概念也是不争的事实。我也是回答其他帖子罢了。
照明回路需要用2P断路器来防止检修时零线带电,插座回路就不需要带切断零线的断路器,这是不是矛盾呢?
荣知事
发表于 2019-9-14 16:34:25
x01oct 发表于 2019-9-14 14:25
10mA漏电为啥不能接受?只是您一直在这里说不能接受不能接受....
10mA的漏电就意味着一直在漏电么?不 ...
充电器插在电源上,各种电器待机运行,这是在用电。与不用电而支付电费是两种概念。线路损耗是指负载电流通过导线,在导线电阻上热损耗所产生的。这个漏电流不是某一时刻10毫安的问题,是每时每刻都在漏电。法定上用于电能表的电压线圈,接在电流线圈前面,还是接在电流线圈后面,都有明确的规定。这里都有一个道理问题,不能因为很小就可以无所谓,让老百姓被动地接受。而且,这还是一种很大的浪费,一家2千瓦时,哪千家万户呢?其实情况不存在,如此计算变压器总开关处的漏电保护300毫安,远远不够。
x01oct
发表于 2019-9-14 18:54:10
荣知事 发表于 2019-9-14 16:12
漏电保护是否动作应该与负荷大小无关,整个室内的漏电大小也与回路多少无关。事实证明我们总进线开关就带 ...
“漏电保护是否动作应该与负荷大小无关,整个室内的漏电大小也与回路多少无关。”
这句话前半句从理论上可能是对的,但实际上负荷越大漏电可能越多,我说的是可能,不是一定。
后半句,室内漏电大小当然也与回路多少无关,是与回路后面接的设备的多少有关
总开关带30mA漏电,不能说错,但是你扩大了故障范围,怎么能说合理呢?不合理能算对么?
漏电保护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防护措施,这句话是写在规范里的,您非说不对!!我们听规范的还是听您的?您把规范改了,我们还是听规范的。
我从来没说过插座不需要切N线,实际上规范要求插座必须切N线,到是照明我没有找到规范条文,如果是为了安全,当然是切N要安全,我自己装修的话,照明我会用切N的,但实际设计中,用2P会被业主提,你也找不到条文来支持你的观点。这种事情,你配合一个类似恒大、万达...的开发商就会知道了。
荣知事
发表于 2019-9-15 10:12:41
首先,我没有让你听我的意思,我只是摆道理讲科学,对建筑电气业内一些概念混乱的规范作一些置评。你讲一些你的理解也是完全可以的。但是,道理应该心中有个数。为什么11楼第一张图,省事又涵盖室内全部。第二张图,既浪费又得不到保证。
负荷越大漏电就越大,这个不符合事实和各种电器制造标准。每一种电器用具,对于绝缘是有要求的,如果这个电器漏电大于标准要求,则一定是不合格产品,应该停止使用,否则安全无法得到保证。
其次,前面我已经说过,套房室内暂时停电不是大逆不道的事情,也算不得什么扩大事故范围。因为故障回路可以通过分断支路开关 马上排除。
“ 漏电保护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如果建筑电气规范里这么说,这是不对的。因为漏电保护就是为了防止直接接触电击而运生的,现在除了附加绝缘材料,还没有可以替代防直接电击产品。如果不能单独作为防护措施,哪它是为什么而出现的呢?当然,有些时候,有些场合,还需要系统接地型式,等电位防护措施予以配合。但是,这些都是间接接触。也就是说,防电击,不光是漏电保护,还需要系统接地,和局部等电位辅组。
说到这些,还可以给你解释一个建筑电气业内概念混淆的问题。有人说,路灯采用TT型式,接地电阻可以增加到150欧姆,采用漏电保护切断电源。他可能也以为漏电电流过大,不利于漏电保护动作。路灯杆子一般是金属的,是属于电气外部、外露可导电部分。TT的作用就是在一定的范围以内,使得路灯杆与大地保持局部等电位,防止间接接触电击。就算路灯不亮,路灯杆也是有可能感应电位的。哪这个150欧姆的接地电阻还会有作用吗?如果能够达到TT要求,就是漏电保护不动作,电源不切断,又有什么关系呢?那是切断电源重要,还是保证TT可靠、有效、重要呢? 所以,一味地想着切断电源,反而达不到保护效果。这就是概念混淆。
yy1980
发表于 2019-9-15 12:25:33
漏电保护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保护措施,这句话没错。设备都有可靠性问题,如把人身安全系于漏电保护上,这当然不能。我国即使是欧美国家的漏电开关的可靠性也不能支撑漏电保护作为直接接触保护的结论。
齐格斐
发表于 2019-9-15 12:32:21
荣知事 发表于 2019-9-14 09:03
泄漏电流包括很多,有相相之间的,有相零之间的,相地之间的,有绝缘泄漏,还有分布电容泄漏。不管配四、 ...
GB4706.1-16.2,对于I类驻立式电热器具最大可取到5mA.
既然如此在意人民群众,在这胡诌几句可成不了法律法规,你去参加人大会议时先提个议案再立个法比较好。
你也别回复了,我认输,先立法保护人民群众比较重要。
荣知事
发表于 2019-9-15 15:00:04
yy1980 发表于 2019-9-15 12:25
漏电保护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保护措施,这句话没错。设备都有可靠性问题,如把人身安全系于漏电保护上,这 ...
漏电保护开关是为防护直接接触而运生的,不等于把人身安全系于漏电保护开关上。如果说把漏电保护开关的偶发事件,当作不能支撑直接接触的结论。尽管漏电保护有一个可靠性问题,但是说它不能用于直接接触防护,是不是有失偏颇呢?老百姓把漏电保护开关,称作保命器。推广使用漏电保护开关以后,相对地电击事故大大下降,这是不争的事实。早期政府部门有一个“三电办公室” 可以为你们提供漏电保护的安装、测试、检修、管理的经验和数据。
应该这么说,漏电保护开不能涵盖全部电击事故的防护。但是,除了增加绝缘材料,相-地直接接触事故的防护,漏电保护是相对比较可靠的选择。
荣知事
发表于 2019-9-15 15:08:23
齐格斐 发表于 2019-9-15 12:32
GB4706.1-16.2,对于I类驻立式电热器具最大可取到5mA.
既然如此在意人民群众,在这胡诌几句可成不了法 ...
电热器具和绝缘线路中的漏电流完全是两码事,而且最大也限制在5毫安。电热水器只有通电时才漏电,室内线路长期通电,没有负荷也漏电。
我不代表人民,也没有兴趣提案立法。你认输,我也不稀罕。只是对一种坚持混淆概念觉得可笑,可悲。
荣知事
发表于 2019-9-15 15:24:02
yy1980 发表于 2019-9-15 12:25
漏电保护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保护措施,这句话没错。设备都有可靠性问题,如把人身安全系于漏电保护上,这 ...
漏电保护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保护措施,这句话没错。设备都有可靠性问题,如把人身安全系于漏电保护上,这当然不能。我国即使是欧美国家的漏电开关的可靠性也不能支撑漏电保护作为直接接触保护的结论。
这句话,逻辑上就存在问题。语句中 “不能单独” 是主要意思。如果是这样,哪与我的 “漏电保护开关是为了防护直接接触而运生的。” 没有异议。后面的证明就不具针对性了。当然,漏电保护开关也不能涵盖所以电击事故的防护,比如相-相之间,相-零之间,都是没有防护作用的。但是,它对于相-地的直接接触电击事故防护,舍其取谁???
x01oct
发表于 2019-9-16 09:09:33
荣知事 发表于 2019-9-15 10:12
首先,我没有让你听我的意思,我只是摆道理讲科学,对建筑电气业内一些概念混乱的规范作一些置评。你讲一些 ...
有意思的逻辑,您说的就是“摆道理讲科学”...我们说的就是采用了“概念混乱的规范”...
这个问题我不再回复您了,你可以坚持您的观点。
荣知事
发表于 2019-9-16 10:57:29
x01oct 发表于 2019-9-16 09:09
有意思的逻辑,您说的就是“摆道理讲科学”...我们说的就是采用了“概念混乱的规范”...
这个问题我不 ...
哈哈,生气啦。是你们把问题复杂化了。我说漏电保护开关主要是防护直接接触。你们来了一个 “ 漏电保护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保护措施 ” 。应该说,我没有离开电气隔离,降低电压,加强绝缘,来谈防直接接触,来谈漏电保护开关。这个对漏电保护开关有误动作也没有关系。我只是说,进户总开关的漏电保护,是涵盖整个户内直接接触的防护。你说,总开关加漏电保护是错误的。那么不在总开关处安装漏电保护,就不能涵盖整个户内的漏电保护了。
我还分析了漏电保护不能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的道理,你们又没有拿出适当的理由。光生气是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