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电源的类型
09供配电规中的应急电源提到几种类型有发电机、电池、独立于正常电源的线路 这线路的说法,一直觉得这个说法没说到点子上,而且极易引起混淆。多少年间可能不下十次看这一条,也查了几大经典著作,好像说法类似,是相互引用的吗{:1_428:} 供配电规中提到应急电源的类型有发电机、电池、独立于正常电源的线路,这线路应该改成第三电源更准确吧,第三电源才是根本,才能作为特别重要负荷的电源,独立的第二电源的线路不行,没有指代的独立的第二条线路更不行,二级负荷的二回路也可以说是相互独立的,也可以作为特别重要负荷的电源线路吗。最主要的还是容易和二级的二线路混淆,我每次看的时候就容易思想窜到二级负荷的二回线路上去。{:1_428:}要是硬要用二级负荷的独立的二回线路给特重负荷供电能说的清楚吗{:1_428:} 09供配电规中的应急电源提到几种类型有发电机、电池、独立于正常电源的线路。
这个是没有问题的。没有必要去纠结是第几电源。因为分类是按照主、辅(备用)分,不是按照次序分的。
备用电源可以是单选,也可以是多选。但是,这些电源必须单独运行,是不能并列的。因为这里有一个合同期问题。
当然,引自同一个市电,就少去合同期问题。如果辅助电源取自独立于正常的线路,也是不能和主电源并列的,因为这里会有一个倒送电源问题,对电网的安全是不利的。如果辅助电源和主电源只有一个馈电点,哪只能算一种电源,无论变压器多少台。
这些都是常规约定,如果把一个馈电点,多台变压器看作多电源供电,则企业之间的贸易结算就会混乱。 {:1_428:}我发现老兄喜欢串专题,电源并列问题、计量等问题可以另贴讨论{:1_428:} 首先特重负荷的三个电源肯定必须是相互独立的,不允许并列运行,这是强条没有问题。
即使有同一连接馈电点也必须是互投,不得运行。这也是明确的没有问题。但本专题主要讨论负荷和电源问题 09供配电规中的应急电源提到几种类型有发电机、电池、独立于正常电源的线路。
这个是没有问题的。没有必要去纠结是第几电源。因为分类是按照主、辅(备用)分,不是按照次序分的。
负荷分级和电源的分类和次序关系也不大,这里的第三应该是指必须有三个电源。
负荷分级的供电要求主要是以电源的数量区分的,突然冒出个线路,而且未说明清楚是第三电源的线路就用作特重负荷的电源是不合格的,是混乱的。
切记负荷分级的核心问题是电源的数量,不然在同一本规范的同一页都无法自圆啦{:1_428:} 当然特重负荷的三个电源规中也未强调主辅,只强调不能并列,就不要串到主辅问题去了{:1_428:} 又看到一个问题,供规的特重负荷电源的仅仅切换时间用强条,还有一个持续时间为什么没用强条 这会不会成为一桶水的一个短板,使整桶水漏成半桶,乃至漏光归零{:1_428:} 呵呵,这些正是建筑电气业内说话的弊病,往往因果关系颠倒。
负荷分级是按照停电对事物影响的大小规定的,备用电源是提高供电可靠性,减少停电的措施。负荷分级按照电源数量来规定,一定是因果关系颠倒。
就像采用IT系统主要是为了更加安全,但有减少短路动作,间接提高供电可靠性作用。把IT系统作为提高可靠性来设计,一定是因果关系颠倒,达不到要求的。
这个“独立正常电源的线路” 统称为市电。可以是和主电源同一个电压等级,也可以低于主电源1到2个电压等级,也可以是低压公用线路供电。可以是35kV备用,10kV备用,再加低压公用线路备用。不搞自备发电机,直流电源。哪该叫第几电源呢?
我只是把建筑电气业内,一个馈电点多变压器供电的看作多电源供电的不符合常规 “一堆乱麻 ” 说法,连带提一下。什么串不串专题没那么重要。 跟您还真是有得玩{:1_428:}
负荷分级不是按电源分,但是却是按电源数量要求的,供规还是得多看几遍{:1_428:} JHL123321 发表于 2019-7-28 22:26
跟您还真是有得玩
负荷分级不是按电源分,但是却是按电源数量要求的,供规还是得多看几遍{:1_428 ...
呵呵,这又是建筑电气业内的一种弊病。自己对自己行业内的规范没有很好的学习,反而错误地解释规范。特别讨厌的是还叫别人多看几遍。
没有任何标准和规范,以电源数量规定负荷等级的。如果你那个规范是按照电源数量规定负荷等级的,哪是你那个规范脱离实际,本身不规范。
GB50052-2009 ,3.0.1 是负荷分级的原则。3.0.2,3.0.3 是对各级负荷电源配置的要求。把电源配置要求,理解为负荷分级原则,肯定是张冠李戴,南辕北辙了。{:1_438:}{:1_438:}{:1_438:} 采用IT系统主要是为了更加安全,但有减少短路动作,间接提高供电可靠性作用。把IT系统作为提高可靠性来设计,一定是因果关系颠倒,达不到要求的
i这段应该说只对了前三句,这好像又是另一专题,我再起一贴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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