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309-2018 备用照明灯具要不要执行3.2.1-4的要求?
如题。请各位高手解惑! 你还想讨价还价吗? 按3.8.2条 不需要吧~ 正常照明灯具? 从条文的逻辑关系上理解起来有点困难{:1_437:} 按3.8.2条,因为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想当然可以引~220伏照明电源,违反3.2.1第4点1)条的选择A型灯具{:1_437:} 又看了下条文解释 :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工作所需的照度要求,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在正常照明电源切断后转入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在正常照明电源切断后????谁来切断?为撒要切断?怎么切断?
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从哪里来的回路?集中电源?还是?
机房备用照明就直接用房间内的箱子供电合理,全部按规范这样弄,搞死设计人。比如风机房的照明,消防电梯机房的照明。 "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应该理解为:备用照明可以采用A类应急灯具,也可以采用220V的普通正常照明灯具。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风机房、变电所内发生火灾了,也不需要用水扑救了吧?所有,采用220V的灯具应该没有问题。 备用照明灯具按3.8.1、3.8.2不就行了,里面说的很清楚啊 消防水泵房、风机房等场所的备用照明由本房间的动力配电箱供电完全满足可靠性、时间等要求。 “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
如果是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全部三级负荷)的小公建怎么办呢。 按3.2.1-4-3)的要求,如果是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全部三级负荷)的小公建也得选择A型灯具。无法理解有何必要。 3.2.1-4-3)的要求又与3.8.2相矛盾,不知如何执行。 zhouke 发表于 2019-3-28 13:55
按3.2.1-4-3)的要求,如果是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全部三级负荷)的小公建也得选择A型灯具。无法理解有何 ...
我也觉得规范做法逻辑上有些混乱,还是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小公建为例:
a)、采用自带蓄电池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照明的电源引自楼层照明配电箱,火灾时强制点亮的措施是切除整栋楼的电源,自带蓄电池灯具自动点亮。
b)、整栋楼的电源都已经被切掉了,因为“自喷、消火栓系统导致灯具外壳导电造成电击事故”所以还是得采用A类灯具,这tm到底是怎么从因为推出所以的,条文说明中也是逻辑混乱。 个人理解是这样的:要区分下备用应急照明、消防应急照明(疏散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照明),两者可以共用电源,但是前者可以用220V的电源,后者才涉及安全电压供电问题。根据3.8.2要求,可以一路消防电源,一路正常照明回路(这里有问题,如果所谓的正常照明未非消防电源,违反GB50016),末端切换。
规范写成备用应急照明和疏散应急照明的原因是,两者的照度标准不同,备用照明基本都是按照100%正常照度配电,按照新规范来,6A一回,36V?老哥们算算一回路供电不到200W,所以可以用220V供电,疏散应急照明就不一样了,各个场所照度要求很低,安全特低压能够实现。疏散指示标识如果是小房间可不设,仅设出口标识。
规范上写了三种,其实是两种,备用按220,疏散应急和疏散指示按小等于36V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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