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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现在设计中还会引用98版火灾自动报警规范中“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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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7 15: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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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3章出现了“系统保护对象分级”的规定,在13版中没有了此分级概念和规定。①那大家在咨询、方案说明、设计过程中还会引用“系统保护对象分级”的概念吗?还会对建筑物定义“保护对象等级”吗?

②这个“系统保护对象分级”的来历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里面的“建筑的分类”而来的吗?


98版-保护对象分级

98版-保护对象分级
     
 楼主| 发表于 2017-8-17 15: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自己先占一层楼,先谢谢大家可以回答解惑。
发表于 2017-8-17 15: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设计都是参照最新的规范来做,所以不能再提分级的概念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8-17 15: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7-8-17 15:12
设计都是参照最新的规范来做,所以不能再提分级的概念了

{:1_416:} 大神秒回呀!
{:1_412:}
     
发表于 2017-8-18 15: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了,系统形式都变了
发表于 2017-8-18 15: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该规范编者宣贯时所讲:生命是平等的,所以不需也不应分级(包括分区广播)。
私以为这逻辑有点怪怪的

点评

哼哼哼哈哈哈:王顾左右而言他!  发表于 2017-8-20 19:55
亏他先人呢,先把让领导先走解释清楚了再说  发表于 2017-8-19 13:15
     
发表于 2017-8-20 19:46: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这种逻辑推理:
生命是平等的,供电负荷是不是“不需也不应分级”?

这叫啥GP逻辑啊!
     
发表于 2017-8-20 20: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20376-4-1.html

2005年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编写组
对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来函的回复
河北省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来函收悉,回复如下:
    1.国家标准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是火灾报警系统设计的专业规范,是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时必须遵循的规范。
    《高规》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要求仅包括了GB50116中的部分内容。
《高规》也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其规定的内容也是必须执行的。
    由此可见,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时应遵循最全面、最专业、最权威的
规范,应该是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2.十至十八层住宅为二类建筑,根据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规范》应为二级保护对象,应该按GB50116的要求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另《高规》
并未规定该类建筑不设火灾报警系统。
    3.理论上讲,设有机械排烟设施时,均应设火灾报警系统,否则无法实现联
动。没有联动,机械排烟也就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除附录D,均应为强制性条文。附录D只
是给出具体的设置部位,这些部位是推荐性的,但是不是应该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则由在第三章中有明确规定。 在附录D中未列出的部位不一定不设火灾探测器,
是否设,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决定。根据GB50116规定,来函中举例的建筑应该
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如有不明之处,请随时联系!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公   章) 2005-11-24

这是“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的回复函。


http://bbs.co188.com/thread-1041233-1-1.html


     
发表于 2017-8-20 20: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除附录D,均应为强制性条文。附录D只
是给出具体的设置部位,这些部位是推荐性的,但是不是应该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则由在第三章中有明确规定。 在附录D中未列出的部位不一定不设火灾探测器,
是否设,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决定。根据GB50116规定,来函中举例的建筑应该
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因果混乱,逻辑颠倒。

点评

确实逻辑混乱..这样说来附录D根本没用..根据使用性质如何确定部位,规范没有规定..  发表于 2017-8-20 20:45
回复 鲜花 1 鸡蛋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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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0 20: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13版抹去分级概念和规定,是不是意图抹去2005年的错误发文影响?
     
发表于 2017-8-21 08: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8-20 20:11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20376-4-1.html

2005年

丁工是不是把第一个问题回避了啊?好像没有正面回答啊
     
发表于 2017-8-21 10: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WMeng90 发表于 2017-8-21 08:31
丁工是不是把第一个问题回避了啊?好像没有正面回答啊

第一个问题,隐藏在回复4当中(用心良苦啊{:1_416:})——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除附录D,均应为强制性条文。附录D只
是给出具体的设置部位,这些部位是推荐性的,但
是不是应该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则由在第三章中有明确规定。
在附录D中未列出的部位不一定不设火灾探测器,
是否设,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决定。根据GB50116规定,来函中举例的建筑应该
设置
火灾报警系统。



因果混乱,逻辑颠倒。

     
发表于 2017-8-21 10:25:27 | 显示全部楼层
WMeng90 发表于 2017-8-21 08:31
丁工是不是把第一个问题回避了啊?好像没有正面回答啊

1.国家标准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是火灾报警系统设计的专业规范,是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时必须遵循的规范。
    《高规》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要求仅包括了GB50116中的部分内容。
《高规》也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其规定的内容也是必须执行的


可见这份文件明确表明:是否做FAS,GB50116-98排第一(最全面、最专业、最权威),《高规》也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排第二,其规定的内容也是必须执行的

点评

意图混淆《建规》《高规》对《火规》的“母规”与“子规”关系;意图摆脱《建规》《高规》对《火规》的约束;意图以《火规》篡夺消防系统“母规”的地位。  发表于 2017-8-21 11:02
     
发表于 2017-8-21 11:4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8-21 10:11
第一个问题,隐藏在回复4当中(用心良苦啊)——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除附录D ...

要不要做,怎么做,好像都是他说了算!

点评

君不见:现在我说了算!  发表于 2017-8-21 13:35
     
 楼主| 发表于 2017-8-21 13: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taianwx 发表于 2017-8-18 15:14
不用了,系统形式都变了

感谢回答,不过我对”系统形式变了“存在疑惑?你说的”系统形式“是指的规范里面的“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吗?
如果是的话,98版和13版规范里仍都是“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只是选择系统的依据变了
98版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是根据保护对象等级”确定
而13版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是根据是否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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