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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尺短寸长

[问题探讨] DGJ 08-2048-2016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即将实施,有问题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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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1 21: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这个表格,想请教下上海的同行,每个项目都这么严格按照这个表格做么?
如果按照这个表格,综合体里面从变电所出去,需要多少桥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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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1 21:2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这两个表格自相矛盾么?
学校医院的暗敷的电线需要低压无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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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暗敷管线,不需要低压无卤——不需要低烟无卤。被 chipy 误导了。  发表于 2017-5-12 08:41
暗敷管线,不需要低压无卤。  发表于 2017-5-12 08:39
     
 楼主| 发表于 2017-5-12 08: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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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消防供电,单电源专线供电是否合适?
②如何正确理解GB 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3.0.7条规定?

PS
GB 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3.0.7条,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已经删除了GB 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2.0.6条的电缆供电方式,具体原因不明。

GB 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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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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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2 09: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chipy 发表于 2017-5-11 21:29
下面这两个表格自相矛盾么?
学校医院的暗敷的电线需要低压无卤么?

尺总.

之前一直这么理解,被图审提过.暗敷的地下室的管线,要求低烟无卤..所以 对这个比较敏感..
我个人觉得,8.1.6不严谨阿...

点评

诚如所言,今不如昔。  发表于 2017-5-12 10:01
     
 楼主| 发表于 2017-5-12 09:58:09 | 显示全部楼层
chipy 发表于 2017-5-12 09:09
尺总.

之前一直这么理解,被图审提过.暗敷的地下室的管线,要求低烟无卤..所以 对这个比较敏感. ...

DGJ 08-93-2002《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中的规定,就比较严谨了,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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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这个严谨多了...!  发表于 2017-5-12 10:02
     
 楼主| 发表于 2017-5-12 10: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除直埋敷设和穿管暗敷电线电缆外……

上下对应,才更为严谨。
     
 楼主| 发表于 2017-5-12 10: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尤其是穿塑料管明敷,套DGJ 08-93-2002《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5.1.6条,依旧存在明显缺陷。
     
发表于 2017-5-12 10: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chipy 发表于 2017-5-11 21:10
下面这个条文来点赞的,之前一直认为这么做事合理的,但是都没有规范依据。有这个规定,不会出现扯皮现象了 ...

尺短寸长

相邻的,可能不一定是两个防火分区。

应该这样.相邻防火分区都考虑...

点评

消防部门以前口头的说法就是:相邻防火分区!  发表于 2017-5-12 10:10
     
发表于 2017-5-19 16:58: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不错正面澄清了不少问题嘛
     
发表于 2017-5-21 11: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GB50052-95 2.0.6条文说明

GB50052-95 2.0.6-1.jpg
GB50052-95 2.0.6-2.jpg

GB50052-2009 3.0.7条文说明

GB50052-2009 3.0.7.jpg

两版国标《供规》自身也不很协调,除对于二级负荷供电措施规定的条款正文差异性很大外,其条文说明也存在较大差异性——
1、2009版删除了“两回线路供电,供电变压器亦应有两台的要求,仅强调了线路数量,不再对作为供电系统核心设备的变压器的数量提出要求。
2、2009版条款正文删除了“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电缆供电”规定,条文说明里又莫名其妙地出现了“电缆供电”的内容,并缺少了“互为热备用”的要求。
     
 楼主| 发表于 2017-5-21 16: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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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的定义不同,为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第二路市电,常规都不是应急电源吧?
②消防应急照明,分消防备用照明和消防疏散照明,因两者对供电的应急电源、防范人身电击和IP防护等级等诸多要求,完全不同,是否应该分别提出要求?

     
 楼主| 发表于 2017-5-21 16: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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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供电容量,是按“相邻防火分区”消防用电进行叠加考虑,还是按“相邻两个最大的防火分区”进行考虑?
相邻防火分区,不见得就是2个——前后左右上下,完全有可能的。
2017-03-16(23)的DGJ 08-2048-2016宣贯,给出的解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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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防火分区着火,相邻的防火分区,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两个甚至三个。
是不是需要考虑:应考虑某一防火分区着火,相邻近的防火分区会发生火灾蔓延的情况。
故是否改为“应保证按某一防火分区着火时及相临近的防火分区内的所有消防用电设备的正常供电”?
PS
上述意见仅针对“着火防火分区与相邻防火分区”的用电负荷统计问题,处于“某一防火分区着火时及相临近的防火分区内”以外的所有需要在火灾时投运的消防用电负荷,理所应当也应统计在内。
②大中型民用建筑工程,变配电所“应设置……消防专用低压配电柜”估计问题不太大;遇有些小型民用建筑工程,仅一、两个消防馈线回路,此“应设置……消防专用低压配电柜”的设计规定是不是太过分了?
此4.1.14条规定,倒是应该采用“宜设置”这一用词的。

     
 楼主| 发表于 2017-5-21 16: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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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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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为啥DGJ 08-2048-2016的4.2.2条,会主动违反GB 50016-2014的10.1.4条规定?
②若按DGJ 08-2048-2016“总则”中的1.0.4条,按逻辑推理,也得遵守GB 50016-2014的10.1.4条,“30s内供电”的自启动时间是不能违反的。所以,“总则”中的1.0.4条应该修改,DGJ 08-2048-2016的4.2.2条才能成立。

附DGJ 08-2048-2016“总则”中的1.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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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1 16: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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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疏散照明的应急电源(蓄电池)持续供电时间,是不是应该按GB 50016-2014中的新规定,分不同建筑物提出要求?

PS
以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例,消防疏散照明(消防疏散照明的应急灯、指示灯)的应急电源(GB 50016-2014错用“备用电源”术语)持续供电时间为“不应小于1.5h”。如此,若选择EPS专供消防疏散照明,按本设计规程“EPS装置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90min”,允许否?

     
 楼主| 发表于 2017-5-21 16: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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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疏散照明,目前已然成为建筑电气设计的最大难题,实在是始料不及。

DGJ 08-2048-2016中的二、三级场所,很多涉及二级负荷供电,针对应采用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工程,简单一刀切与采用三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工程那样可“单回路市政电源与蓄电池结合的电源供电”方式解决消防疏散照明问题,恐有不当。

有如下几个问题,必须予以考虑——
一路市电+蓄电池”是消防疏散照明的最低配置;
②电气防火等级为二级的定性对象,大都是二级负荷的建筑物,消防疏散照明的基本配置与三级场所一致,于理不通;
③建筑物内有、无FAS消防联动控制,也与消防疏散照明的具体设置紧密相关,需要细作斟酌,多作考虑;
④无FAS消防联动控制的建筑物,当可采用(或推荐采用)终端配电箱供自带蓄电池的消防应急照明灯或疏散诱导灯(不去强调供电“可靠性”的“一路市电+蓄电池”),过分强调供电可靠性,可能导致消防疏散照明到时不能点亮;
⑤住宅建筑的消防疏散照明,蓄电池是“应配置”还是“可不配置”,是否应该明确?
⑥⑦⑧⑨……有很多细节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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