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017-05-02,开始执行 DGJ 08-2048-2016 强制性地标了。
问题1
说实话,这个问题,其根源倒是不在 DGJ 08-2048-2016 编制组。
不知始于何时,类似 DGJ 08-2048-2016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1 总则”中 1.0.4 条的“兜底条款”,必出现在国标、行标、地标的设计总则的尾款规定。它,到底起到了什么作用?
此规定条款的存在,会极大地干扰受众对本设计规程的理解,破坏本规程的执行力,因它存在如下两方面的问题: ①比本设计规程严格的“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都得执行? ②遇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与本设计规程的规定发生矛盾时,怎么办? 设计人员必将一筹莫展、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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