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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明确规定:急诊抢救室、血透、产房、重症监护室、血透、手术室、术后复苏、麻醉、心血管造影的涉及生命安全的电气设备及照明的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小于等于0.5S。那这类设备必须要设置UPS或EPS应急电源。我们的图纸也均按此设计。但在之前设计的一个三甲医院项目中,医院院长在会议上说,心血管造影仪、抢救室的呼吸机、产房的设备等涉及生命安全的电气设备及照明均已自带UPS或EPS,建筑电气上设置不间断电源,为重复设置,增加投资。且产房等区域,UPS设置在现场,不符合医疗洁净度要求;单独设置UPS间或配电间,又太占空间。甲方要求将绝大多数不间断电源取消,由这些设计生命安全的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自带UPS。请问这样做是否合理,电气专业在图纸或文件上怎么表达,才既能够满足规范,又能够规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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