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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6 11: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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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B/T 24479-2009火灾情况下的电梯特性>
在火灾情况下,电梯的响应原则是使轿厢返回到指定层并允许所有乘客离开电梯。
5.3.1 当收到来自火灾自动探测和报警系统(见3.6.1)或手动召回装置(见3.11)的火灾信号时,电梯应有下列响应:
a)所有的层站控制和轿厢控制,包括“重开门按钮”均应变为无效;
b)所有已登记的召唤都应被取消;
c)电梯应按下列方式执行由接收到的信号所触发的指令:
1)动力驱动的自动门的电梯,如果是停在层站处,应关门,中间不停层直接运行到指定层;
2)手动门或动力驱动的非自动门的电梯,如果正开着门停在层站,应在该层站保持原状态。如果门关着,电梯应中间不停直接运行到指定层;
3)正在驶离指定层的电梯,应在最近的可停靠楼层正常停止,不开门,然后立刻改变方向,返回到指定层;
4)正在驶向指定层的电梯,应继续运行且中间不停层直接运行到指定层;
注:如果电梯已经开始向非指定层减速,可正常停层但不开门,然后立刻运行到指定层且中间不停层。
5)如果电梯由于安全装置动作而停止运行,应保持原状态。
5.3.2 可能受热或烟雾影响的门保护装置应无效,以允许关门。GB 7588-2003中7.5.2.1.1.3和GB 21240-2007中7.5.2.1.1.3的最后一段所规定的保护应保留。
5.3.3 GB 21240-2007中14.2.1.5b)所规定的自动返回最低层站应不起作用。
5.3.4 电梯组中的一台电梯发生故障,应不影响其他电梯向指定层的运行。
5.3.5 动力驱动的自动门的电梯到达指定层后应停止,打开轿门和层门,并且电梯退出正常服务。
5.3.6 对于手动门的电梯,轿厢到达指定层后,电梯门应解锁,并且电梯退出正常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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