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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6 1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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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并非如此。
GB 50016-2014《建规》8.4.1条1款是指“……大于……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一是有面积分界,二不是指所有的“丙类厂房”;
GB 50016-2014《建规》8.4.1条2款是指“……大于……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卷烟仓库”——
一也是有面积分界,二也不是指所有的“丙类仓库”。
但若是按宣贯培训的“第一款是丙类厂房,第二款是丙类仓库”的解读,那请问:
规范为啥不这样规定?为啥???
如果规范的编制人员,在规范宣贯时都可任意进行篡改性宣贯,这是一件极其恶劣的事情,也是一件非常令人惊恐的事情,结果必将是一片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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