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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细嗅蔷薇

[问题探讨] 2016-Q4:高大空间二级应急照明灯具如何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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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3 14: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6-10-13 14:03
王金元宣贯时特地强调的,这一类8.4.1-1就是丙类厂房

1、口说无凭,请签字画押;
2、即便就算是归类50016-2014的8.4.1-1,10.3.1条款的消防疏散照明、10.3.5条款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在此也未必管用。

原因何在?
在于规范编得极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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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3 16: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6-10-13 14:03
王金元宣贯时特地强调的,这一类8.4.1-1就是丙类厂房

呵呵!.png
     
发表于 2016-10-13 16:47:46 | 显示全部楼层
8.png
     
发表于 2016-10-13 22: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8.4.1.1条文说明:面积大,可燃物较多,同一时间人员密度较大的制衣,服装、电子之类的厂房,这些应该是劳动密集型的丙类厂房居多,是否可以理解为就算是丙类,人员密度不大就也不一定做。
另外,这个应急照明的负荷等级是怎么来的?就是因为划分成丙类或者丁类就是二级三级负荷么
发表于 2016-10-14 08:44:05 | 显示全部楼层
panrqkk 发表于 2016-10-13 22:55
8.4.1.1条文说明:面积大,可燃物较多,同一时间人员密度较大的制衣,服装、电子之类的厂房,这些应该是劳 ...

应急照明的负荷等级是按室外消防水量来确定的
     
发表于 2016-10-14 12: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细嗅蔷薇 发表于 2016-10-13 12:58
请教老师,这个工厂生产的是电池一个部件 - 正极材料,也需要参考这本规范吗?
动力电池和硅太阳能电池 ...

你的是那种电池的话,就不能参照。


目前应该没有针对这种工厂的标准。那就好说了,只有50016可参
     
发表于 2016-10-14 13:0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6-10-13 14:03
王金元宣贯时特地强调的,这一类8.4.1-1就是丙类厂房

电子厂房定义————
请以 GBT 50780-2013 电子工程建设术语标准
里面所涵盖的为准。


一位专家讲课录音作为呈堂证据,不知道法院认不认可。。

条文说明都无法律效力,单个专家音频录音可能更没效力了。

如果是,规范编制组交流会的录音,N个专家口径一致、并写入纪要,可以作为特殊应用的支持。相当于专家评审会。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4 13: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D800-1~8 发表于 2016-10-14 12:56
你的是那种电池的话,就不能参照。

嗯嗯,谢谢您
发表于 2016-10-14 13: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 规范上模棱两可的一般都做,和消防部分说理说不清楚的
层高12米+,点型的只能做火焰报警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6 11: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细嗅蔷薇 于 2016-10-16 11:29 编辑

还有一个问题:
这种前后墙距离很大中间没有柱子、高度较高的场所,应急疏散照明灯具该如何布置呢?
1、增加双头灯杆吊?
2、普通照明灯具兼作疏散照明?普通照明采用的金属卤化物灯,有这种满足防火要求还附带蓄电池的金卤灯(150W)吗?
3、其他方法?没想出来,请大侠们指点。
谢谢

高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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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6 11: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scolthzhz 发表于 2016-10-14 13:52
反正=。= 规范上模棱两可的一般都做,和消防部分说理说不清楚的
层高12米+,点型的只能做火焰报警了

按非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类的丙类厂房,不做火灾报警了
     
发表于 2016-10-16 13: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细嗅蔷薇 发表于 2016-10-16 11:27
按非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类的丙类厂房,不做火灾报警了

也并非如此。
GB 50016-2014《建规》8.4.1条1款是指……大于……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一是有面积分界,二不是指所有的“丙类厂房”;
GB 50016-2014《建规》8.4.1条2款是指……大于……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卷烟仓库——
一也是有面积分界,二也不是指所有的“丙类仓库”。

但若是按宣贯培训的“第一款是丙类厂房,第二款是丙类仓库”的解读,那请问:
规范为啥不这样规定?为啥???

如果规范的编制人员,在规范宣贯时都可任意进行篡改性宣贯,这是一件极其恶劣的事情,也是一件非常令人惊恐的事情,结果必将是一片混乱。

点评

对。性质极其恶劣。不亚于宣传邪教!!  发表于 2016-10-19 12:47
有理  发表于 2016-10-16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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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6 14:4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6-10-16 13:09
也并非如此。
GB 50016-2014《建规》8.4.1条1款是指“……大于……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 ...

以面积为界限对规范举例的几种场所还好定性,但是一个“等类似用途”就不好掌握了,得看设计人员自己的理解。
     
发表于 2016-10-16 18: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细嗅蔷薇 发表于 2016-10-16 14:47
以面积为界限对规范举例的几种场所还好定性,但是一个“等类似用途”就不好掌握了,得看设计人员自己的理 ...

如果,对类似用途存在不同认识的话,还可以理解,但规范编制人员搞扩大化且扩大、延伸至包括所有的丙类厂房和仓库,就不能理解同时,作为规范编制人员,对毫无争议的规范规定条款都能进行曲解的话,不能理解也不能原谅。

发表于 2016-10-17 08: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细嗅蔷薇 发表于 2016-10-16 11:18
还有一个问题:
这种前后墙距离很大中间没有柱子、高度较高的场所,应急疏散照明灯具该如何布置呢?
1、 ...

有这种满足防火要求还附带蓄电池的金卤灯(150W)吗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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