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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消防设备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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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8 16: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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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泵、电梯、排烟风机等设备要求火灾供电不小于180分钟,有的文章说只有矿物绝缘电缆火灾时才能达到180分钟,可是规范没有规定所有消防设备都要用矿物绝缘电缆,有时设计(二、三级负荷)消防设备也用到普通耐火电缆(NHYJV)等,见JGJ16-2008P202中13.10.4(2、3)条,找规范也说不出来违反哪条,请说说大家都是怎么设计的?
     
发表于 2016-9-8 20: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朝的专家认定——
有机绝缘耐火电缆两宗罪:750°C耐火,90min。
PS
火场火灾温度超过750°C(谁敢保证不超750°C),不能用!
火灾持续时间超1.5h(嚯!水消防规范看了没有),不能用!
     
 楼主| 发表于 2016-9-9 07: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甲方用JGJ16-2008P202中13.10.4(2、3)条,就是审图你也拿不出来规范反驳,专家认定的不在规范有用?
     
发表于 2016-9-9 08: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simbar 发表于 2016-9-9 07:44
关键是甲方用JGJ16-2008P202中13.10.4(2、3)条,就是审图你也拿不出来规范反驳,专家认定的不在规范有用 ...

专家的言论属于信口开河,甲方理所当然不予采信。
     
 楼主| 发表于 2016-9-9 08: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呀,什么都不明确,就象170/171,乱啊
     
发表于 2016-9-9 08: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莫非大乱才能大治?
     
发表于 2016-9-9 09:24: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片混乱。本来就设置了专用房间,专用房间有了自己的耐火性能要求,专用房间的耐火性能+电缆及其敷设方式,满足就可以了。非有些专家这样那样,更有意思的,拿设备进入的那小段电缆说事,为何不拿配电箱说事,不拿动力设备说事?从配电设备、电缆到动力设备都满足要求了,还设专用房间干啥?

点评

一针见血,精辟!  发表于 2016-9-9 09:42
     
发表于 2016-9-9 09: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tangz0 发表于 2016-9-9 09:24
一片混乱。本来就设置了专用房间,专用房间有了自己的耐火性能要求,专用房间的耐火性能+电缆及其敷设方式 ...

2 《建规》第10.1.10条3款消防电缆的选型与敷设问题
    《建规》10.1.10条“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款(强制性条文)规定:“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10.1.10条3款规定:“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综合以上两条,不难得出以下结论:电缆井外,非矿物绝缘的消防电缆所处环境不安全,采用“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满足规范要求;电缆井内,“共井敷设”有非消防电缆时,非矿物绝缘的消防电缆所处环境也不安全,“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才满足规范要求。同样是不安全,在绝大多数电缆井外的火灾荷载更大,所受火患危害更甚的情况下,却反其道而行之提高电缆井内“共井敷设”的消防电缆要求,使人困惑。《建规》10.1.10条1款和3款之间没有逻辑关系,更推理不出“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是由消防配电线路与其他配电线路“共井敷设”这个唯一判据来确定的科学道理。

    众所周知,为消防设备供电的消防配电箱或消防ATSE等消防配电装置,为保其火灾时能充分发挥作用,基本都将其设置在有防火隔墙、防火门保护的专用设备用房或采用不低于1h耐火极限的井壁和丙级防火门保护的电气竖井内,而当设置在其他场所(如建筑物内公共场所等)时,其安全性将会大打折扣。

    假定《建规》10.1.10条3款对“共井敷设”的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的要求从逻辑上讲是成立的,就存在一个无可回避的棘手问题:目前的消防配电装置,隔热耐火能力有限。即便按上海地方标准DG/TJ 08-2048-2008《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附录A 消防配电箱耐火试验方法”要求,耐火试验“燃烧室内的温度应保持在200~400℃之间(耐火时间不应少于45min)”,“燃烧室的火源功率选择1MW或燃烧室内的最高稳定温度应达到300℃”,足可见采取了隔热保护措施的消防配电箱,其耐火能力也远逊于通过耐火试验供火温度为750~800℃(供火时间90min)的NH型有机绝缘电缆,更何况《建规》对消防配电箱或消防ATSE并无隔热保护措施这方面的规定或要求。按《建规》10.1.10条3款规定实施,假定“共井敷设”的电缆井内发生电气火灾并持续燃烧,是否可“预见”其内的消防配电回路“线路坚强”,消防配电系统“装置无力”?面对如此的消防配电系统“木桶效应”,不知规范编制人员会如何解释?作何感想?

    我们不否认矿物绝缘类电缆在耐火性能上优于NH型有机绝缘类电缆,也建议并支持有些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如工程规模大而复杂且在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实施外部救援相对困难、基本以消防自救为主,预计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危害较大的民用建筑工程)的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但建筑工程规模、性质不一,火灾荷载情况各不相同,各种消防用电设备对持续供电时间的要求也存在很大差别,万一发生火灾事故后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异,对此理应区别对待,将工作做细做精才是,岂能简单处理粗暴对待一刀切而了之。

    a.电气竖井、配电小间普通负荷配电电缆自燃后发生火灾,并最终烧毁消防负荷的NH型有机绝缘电缆,其电缆自燃及持续着火的原因何在?如果不作调查不作分析,就下断语认定NH型有机绝缘电缆不堪大任,恐有不当。,如某地因极个别地下室变配电所遭水淹不问缘由就全面禁止变配电所设置在地下室一样,如今因极个别电气竖井着火将消防耐火电缆烧毁不查原因就全盘否定“共井敷设”的NH型有机绝缘耐火电缆,势必产生另一种结果:电缆井里消防电缆采用矿物绝缘电缆确实是安全了,能耐受950℃(±40℃)高温坚持运行180min;但电缆井外广大区域的NH型有机绝缘耐火电缆是否安全呢?事实上电缆井外不仅存在其他非消防电缆,而且外部大量可燃物对电缆槽盒内NH型有机绝缘耐火电缆产生威胁的可能性更大。

    b.对火灾后的现场检查,不仅要看“在共井条件下,被烧掉的耐火电缆大多是NH型的有机绝缘电缆”这个表面现象,更应该了解为什么会起火?火灾为什么会持续并不断蔓延?这个问题不解决,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共井条件下”提高消防配电电缆耐火性能,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起火的根源不会因为消防配电线路采用矿物绝缘类电缆而消失。笔者相信更多的电气火灾发生点也并不在电缆井、沟内,如果编制组没对电缆井、沟内外发生的电气火灾以及烧毁消防配电回路进行过统计和比较,没统计、分析过事故原因,就以消防、普通配电回路是否“共井敷设”作为判据来决定消防配电线路是否应采用矿物绝缘类电缆,是说不过去的,也未见其他国家有如此规定。

    c.对“探讨”一文的“大楼火灾情况下,消防泵的运行延续时间按3h计算,电缆就不能选用1.5h的标准。而3h的耐火电缆只能选用矿物绝缘电缆。由于无法预估火灾火焰温度是否在750℃以下,持续时间是否小于1.5h,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应该选用矿物绝缘类电缆”言论,笔者实难认同,除中国外世界上恐无一个国家会如此要求。按其“由于无法预估火灾火焰温度是否在750℃以下,持续时间是否小于1.5h,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应该选用矿物绝缘类电缆”的观点,不但在《建规》实施短短数月后就自我否定其自编的《建规》10.1.10条3款规定,也越发离谱:按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3.6.2条“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6.2的规定”,除建筑面积小于3000㎡的专项人防工程外,设有消火栓系统的所有工业和民用建筑物的火灾延续时间均不小于2h,消防配电线路岂不是都得“应该选用矿物绝缘类电缆”了?令人瞠目结舌,简直无法想象。

    笔者认为,电气竖井内电缆自燃并蔓延成灾祸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绝大多数原因,在于电缆选择及敷设存在种种问题:有电缆载流量太小不满足保护电器过负荷保护要求(包括敷设时的载流量修正)且长期过负荷运行导致电缆老化以致易发生接地、短路故障的原因,有配电回路电缆长度、截面选择与保护电器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配合失当不能及时切断故障的原因,也有配电线路电气火灾防护缺失以及电气竖井的墙体、楼板孔洞未按规范要求作防火封堵导致烟火蔓延的原因……不一而足。确保消防安全理应首选从消除火灾事故源头起因着手,并严格按规范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切断故障、控制蔓延,我国消防法强调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也足以说明理当如此。如今舍本求末对违规的设计、施工和运行不作有效监管,却在此片面强调“应该选用矿物绝缘类电缆”,实不足取。

    另外,电缆的选型和质量问题也不容回避。有些建筑工程消防配电线路的耐火电缆和普通配电线路的电缆,本身就存在偷工减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现象,此时如“探讨”一文那般将火灾危害结果完全归罪于NH型的有机绝缘电缆“耐火性能较差”,也是不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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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9 10: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31210-1-1.html
[规范条文] 专家观点: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共识性问题探讨 王金元
     
发表于 2016-9-9 11:43:15 | 显示全部楼层
JGJ 16-2008 P202中13.10.4(2、3)条划分的技术支撑依据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98》的3.1条“系统保护对象分级”,现在基础塌了,自此基础上构建的相关规范的大厦都倒塌了。
     
发表于 2016-9-9 11:4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组互相拆台,互不协调,政出各门,因此各行业乱象横生
     
发表于 2016-9-9 12: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zhangjunnhs 发表于 2016-9-9 11:43
JGJ 16-2008 P202中13.10.4(2、3)条划分的技术支撑依据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98》的3.1 ...

知不知道有这么回事——

1、曾几时何,XX 以GB 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的3.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GB 50116-2006《建筑设计设计规范》的11.4.1条“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平起平坐,发文……
2、惨被打脸!
3、直接删了3.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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