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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火灾报警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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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8 09: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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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一个普通多层办公楼,面积不大,带地下室,暖通在地下室加了排烟风机
问题是:只地下室设置火灾报警,还是全楼设置?
     
发表于 2016-4-28 09: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做过一个,地下室跟楼上有防火分隔,就只在地下室设置,楼上只设了声光警报器
     
发表于 2016-4-28 09: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举案例,按条文说明,似可分析得出“只地下室设置火灾报警”即可。

31个类似或更为严重的问题或错误条款,经正常途径发正式公函至住建部标准定额司求答,居然被“太极高手”打回,要求自行联系他们指定的规范编制人探讨,奈何手机不接短信不回……
呜呼哀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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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8 09: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4-28 09: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标题11.png

白纸黑字 !
     
发表于 2016-4-28 10: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总:你若设计,只地下室设置火灾报警,还是全楼设置?
     
发表于 2016-4-28 10:37:54 | 显示全部楼层
890214 发表于 2016-4-28 10:16
李总:你若设计,只地下室设置火灾报警,还是全楼设置?


规范不强制,就听甲方的。
     
发表于 2016-4-28 10:4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尺总  说的对 白纸黑字 写的 除个别部位 其他全部都得设置
     
发表于 2016-4-28 11: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条文说明不具备法律效力?????????????

点评

嘿嘿嘿嘿:规范没有强制要求。  发表于 2016-4-28 11:15
     
发表于 2016-4-28 11: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liuiping 发表于 2016-4-28 10:47
尺总  说的对 白纸黑字 写的 除个别部位 其他全部都得设置

我没这么说,规范也没这么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6-4-28 11: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liuiping 发表于 2016-4-28 10:47
尺总  说的对 白纸黑字 写的 除个别部位 其他全部都得设置

关键是我这个是明确部位的,地下室

点评

是的。  发表于 2016-4-28 11:14
     
发表于 2016-4-28 11: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意思是可以单独在地下室做 ?   报警可能楼上可能不需要,广播电话 楼上也要啊    地下室着火了   楼上的人知道的晚了 不都出不去了啊

点评

1、规范无强制要求;2、若如此推理,所有建筑都得全楼设FAS了。  发表于 2016-4-28 11:27
     
发表于 2016-4-28 11:3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常规都是地下室设置足够了.不过,现在新规范很乱,看图审人员怎么想把
     
发表于 2016-4-28 11:36:45 | 显示全部楼层
chipy 发表于 2016-4-28 11:31
按常规都是地下室设置足够了.不过,现在新规范很乱,看图审人员怎么想把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2014-05-05生效)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以下简称标准解释)是指具有标准解释权的部门(单位)按照解释权限和工作程序,对标准规定的依据、涵义以及适用条件等所作的书面说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标准解释应按照“谁批准、谁解释”的原则,做到科学、准确、公正、规范。
第六条 标准解释由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第九条 标准解释申请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情况复杂或需要技术论证,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答复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和答复时间。
第十条 标准解释应以标准条文规定为准,不得扩展或延伸标准条文的规定,如有必要可组织专题论证。办理答复前,应听取标准主编单位或主要起草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标准解释应加盖负责部门(单位)的公章。
第十二条 标准解释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和记录,应由负责解释的部门(单位)存档。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及答复情况应定期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
第十三条 对标准解释中的共性问题及答复内容,经标准批准部门同意,可在相关专业期刊、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标准修订后,原已作出的标准解释不适用于新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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