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建筑电气
 找回密码
 我要注册
查看: 4433|回复: 8

[问题探讨] 某同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学习心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4-19 15: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我要注册

×
本帖最后由 北方郎 于 2016-4-20 09:56 编辑

http://www.gov.cn/zhengce/2015-06/23/content_2882841.htm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某同行今天参加培训,上课老师对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讲得劲头十足。
提问环节就随便提了两个问题:
1、增加的第40条罚则,是责令违反《条例》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会处以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是不是?
这位讲课老师支支吾吾(他宣贯时反复讲罚款,意思违反了就要罚),竟走过来要看我手上的培训教材原文(估计没好好看《条例》规定,就给我们上课了)。
旁边的学员起哄:上海可以不执行国务院《条例》规定,自定规矩,违反就罚。
2、老师你多次讲到违反强条就怎样怎样,但电气专业的不少强条其本身就是错误的。
这位老师打起了官腔:你这么说就没办法了,强条都是专家们选出来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4-19 15: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两下子不敢登台哈
     
发表于 2016-4-19 16: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讲课老师哪里请的..明显没有丁组长有底气啊...

点评

O(∩_∩)O哈哈哈~,是不是:现在我说了算!  发表于 2016-4-19 16:35
     
发表于 2016-4-20 08:4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也只能呵呵了
     
发表于 2016-4-20 09:3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宣讲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也能讲成这样,可见现在歪嘴和尚得有多少。。。。
     
发表于 2016-4-20 13: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郎主你认了吧,同行是不是就是你
     
 楼主| 发表于 2016-4-20 13:52:01 | 显示全部楼层
西门最无语 发表于 2016-4-20 13:42
郎主你认了吧,同行是不是就是你

我一直在北京,分身乏术,呵呵。此同行在群里,远在天边近在眼前。
     
发表于 2016-4-20 14: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问问题的风格有点儿像尺总!但是后半句话又像是老诚版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热帖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建筑电气》杂志官方论坛 ( 蜀ICP备06020337号-1  

GMT+8, 2025-6-27 11:47 , Processed in 0.090645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