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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anghaicha

[规范条文] 排烟风机和消防水泵的直接启停按钮引至消防控制室的手动控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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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 09: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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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 10: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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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 09: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6-3-31 15:03
但是,问题是,本地消防大队严格要求必须把风机水泵,控制柜上的按钮用专线引到消防控制室内去。

安装人 ...


老诚版主,我们采用多线模块做消防风机、消防水泵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控制,也碰到你们山东消防大队要求设置硬线直接控制线的审查意见了。

我直接打电话和他们消防大队的部长联系,解释说:
硬线直接控制线有两种,一种采用DC24V的多线模块控制,一种采用AC220V的多线直接控制,都是一对一的硬线直接控制。
你们消防系统编规范的丁宏军宣贯时说了的,AC220V不安全,危及消防官兵的生命安全,采用DC24V安全、可靠,并且新版14X505-1中的P27、P29 消防水泵控制电路图,就完全体现了这个“消防理念”(没敢说规范编错,也没敢说图集有错),消防水泵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控制就采用了24V的控制方式。

该消防大队的部长一听有道理,立马就接受了:你们写个说明,备个案,就可以了。

点评

姓啥的部长?  发表于 2016-4-5 09:13
“尺”总是消防局审查提的意见还是消防检测验收提的意见,我们这个工程,甲方也要求设计院与消防检测部门商讨,济南的项目,有好建议吗  发表于 2016-4-5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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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 15:5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6-4-2 09:01
老诚版主,我们采用多线模块做消防风机、消防水泵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控制,也碰到你们山东消防大队要求设 ...

多线模块可以用。那么消防风机、水泵的二次方案是设计院用自己的标准图(与多线模块可对应)还是有适合的图集方案可以套用呢。李总是否方便提供几个典型的一、二次系统图和相应的报警图纸看下
发表于 2016-4-4 09: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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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4 18:5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6-4-2 09:01
老诚版主,我们采用多线模块做消防风机、消防水泵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控制,也碰到你们山东消防大队要求设 ...

我与北大青鸟的厂家咨询过,他们说只有山东的消防检测提这种要求直接加启停按钮的控制柜的做法,其他省份是采用现在的消防设备是没有问题,可以通过验收的
山东消防大队的意见:
手动控制盘的电源不能由主机供,必须要现场供,现在的手动盘都是一带8的,没法一一从现场取得电源
厂家询问规范组,规范组的意思也是多线模块可以满足手动直接控制要求,但是山东消防大队要求规范组出文字资料证明,人家规范组不出,所以现在还是很头疼
     
发表于 2016-4-5 09: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angz0 于 2016-4-5 09:36 编辑
canghaicha 发表于 2016-4-4 18:59
我与北大青鸟的厂家咨询过,他们说只有山东的消防检测提这种要求直接加启停按钮的控制柜的做法,其他省份 ...
我与北大青鸟的厂家咨询过,他们说只有山东的消防检测提这种要求直接加启停按钮的控制柜的做法,其他省份是采用现在的消防设备是没有问题,可以通过验收的
山东消防大队的意见:
手动控制盘的电源不能由主机供,必须要现场供,现在的手动盘都是一带8的,没法一一从现场取得电源
厂家询问规范组,规范组的意思也是多线模块可以满足手动直接控制要求,但是山东消防大队要求规范组出文字资料证明,人家规范组不出,所以现在还是很头疼

消防控制室的设备都无法工作了,变成聋子瞎子了,消防值班人员还在坚持在那儿?从现场取得电源的线路没有自检功能,非火灾情况下的线路故障都无法检测,无法确定此直启线路的完整性,而对电源故障时刻有监督的消防多电源系统那么苛求,不觉得好笑吗?那个国标图集是以前没有应急控制要求时,在规范修订要求增加后,原设计人拍下脑袋增加的应急控制,24V是又拍了下改成的。山东消防的----准确讲消检的(非消防大队),自己理解的,手动控制盘的电源不能由主机供,必须要现场供。
     
发表于 2016-4-5 09: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tangz0 发表于 2016-4-5 09:27
消防控制室的设备都无法工作了,变成聋子瞎子了,消防值班人员还在坚持在那儿?从现场取得电源的线路没 ...

所谓应急控制,应该是指在消控室最后(报警系统失效后)的冗余措施。消防大队要求手动控制盘现场供电也是有道理的,因为利用报警系统、电源的控制措施同时也已经具备了,无论是现场模块还是多线模块方式。那最后冗余的方式在线路、电源上都独立于报警系统的要求也没有什么不妥。
     
发表于 2016-4-5 10: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6-4-5 09:56
所谓应急控制,应该是指在消控室最后(报警系统失效后)的冗余措施。消防大队要求手动控制盘现场供电也是 ...

按此思维--------------感烟探测器的设置
http://www.jzdq.net.cn/club/foru ... =31915&fromuid=1385
(出处: 建筑电气论坛-Building Electricity)
成都某郊县消防大队的意见也没啥不妥

点评

对于消防大队此条意见,我的观点在该贴中已表达,不重复了。  发表于 2016-4-5 12:20
     
发表于 2016-4-6 09: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tangz0
姓啥的部长?  发表于 昨天 09:13

答:姓房。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6-4-2 15:56
多线模块可以用。那么消防风机、水泵的二次方案是设计院用自己的标准图(与多线模块可对应)还是有适合的图集方案可以套用呢。李总是否方便提供几个典型的一、二次系统图和相应的报警图纸看下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6-4-4 09:16
老诚版主,我们采用多线模块做消防风机、消防水泵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控制,也碰到你们山东消防大队要求设置硬线直接控制线的审查意见了。

我直接打电话和他们消防大队的部长联系,解释说:

因为10D303是错误的。
14X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少见于个别厂家的控制电路中。

所以,你是怎么做的。这一点很重要。不妨,告诉我你的做法,不要你的图纸,你只说一下,你怎么做的就可以。


一并回答楼上两位。

今天是本周第一天上班,打开笔记本,发现在其扉页上抄录的一段话:
有勇气来改变可以改变的事情;
有胸怀来接受不可改变的事情;
有智慧能够来分辨两者的不同。
2008-10-20

忽然有一种想哭的感觉。


     
发表于 2016-4-6 09:24: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
人微言轻!

举两个例子——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1. 2. 7  下列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5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在当时06版《建规》征求意见阶段,我和上海市某消防大队的大队长提意见,告知“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主要针对对象不应该是“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该大队长听了我说的理由,认为很对,就通过上海市消防局将有关意见提了上去。
结果?
结果就是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 2. 7条5款的奇葩规定,依然故我。

直至14版《建规》发布,大概有位高权重的人提意见,才改了这条规定。
     
发表于 2016-4-6 09:48:25 | 显示全部楼层
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强条
4.9.2 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2008年年底,王大主编率团赴上海讲课,我提了不少的意见,且当面理论该变电所防火门规定的不是。可惜,估计当时的王大主编可能认为:这些规定都是我们“专家们集体智慧的结晶”,你不懂!
可叹,GB 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照搬照抄——
强条
6.1.3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肘,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电所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6.1.4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发表于 2016-4-6 09: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论文摘录:
上述条款基本上照搬了08版《民规》4.9.2条强制性条文和4.9.3条规定,虽然其条文说明“本条中的‘相邻房间或过道’是指变电所区域外部的房间或过道”对08版《民规》的不当规定有所修正,但其规定条款仍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13版《变规》6.1.3条第1、2、3款中变电所“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有误。根据当时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以下简称05版《高规》)5.2.7条、97版《汽车库规范》5.2.6条(14版《汽车库规范》5.2.6条类同)和09版《人防规范》4.2.4条规定,这些“开向建筑内”的变配电所防火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住建部标准定额司于2012-08-20挂网发布的《建规》(报批稿)也早就有了与14版《建规》6.2.7条(强制性条文)同样的规定:“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还有,08版《民规》的4.9.2条原本针对民用建筑内配变电所,不知何故,13版《变规》6.1.3条却将其改成“民用建筑内变电所”,少了一个“配”字,“缩水”只谈“变电所”而不论“配电所”,极为不当。
(2)13版《变规》6.1.3条5款中的“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极易导致设计错误。GB 50016-2006(以下简称06版《建规》)3.3.14条(强制性条文,14版《建规》3.3.8条原则不变)规定:“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虽说现行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了和国际标准接轨,已删除“易燃物质”以“可燃物质”一词替代,但《变规》6.1.3条5款中的“易燃物品”显然是指变电所附近堆有甲、乙类危险物品。试想,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非专用的变配电所都不被允许,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也不得在贴邻危险区域的防火墙上开设任何的门、窗、洞口,民用建筑内变电所只要设甲级防火门却能允许在其附近堆有“易燃物品”,着实令人难以理解。
有人可能认为:工业建筑中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不允许设置非专用的变、配电所,但并无规范规定民用建筑内变、配电所附近不允许堆有(甲、乙类)易燃物品。笔者不以为然。06版《建规》5.4.5条(强制性条文)明确规定:“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14版《建规》5.4.2条(强制性条文)更进一步要求:“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其条文说明为:“如在民用建筑中存放或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火灾或爆炸时,后果较严重。因此,对存放或销售这些物品的建筑的设置位置要严格控制,一般要采用独立的单层建筑。本条主要规定这些用途的场所不应与其他用途的民用建筑合建,如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办公楼的下部等,不包括独立设置并经营、存放或使用此类物品的建筑。”由此可见,民用建筑内变配电所附近不得“堆有(甲、乙类)易燃物品”。
窃以为,《变规》6.1.3条5款可能是“变电所附近堆有可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之误。
(3)13版《变规》6.1.3条6款的原始出处是05版《民建通则》8.3.2条4款“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但依据14版《建规》民用建筑“5.2 总平面布局”和“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06版《建规》民用建筑“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和“7.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05版《高规》“4.2 防火间距”和“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类同)中的有关规定,便可发现这条规定是错误的。与其他建筑相邻的民用建筑变配电所外墙上,除非不允许开门,若是允许开门,不是甲级防火门就是不燃材料的普通门,任何情况下采用丙级防火门都于理不通。当建筑外墙上允许开门时,避免变配电所外墙上的门与本建筑物上、下部之间的火灾危害,不应该通过设置“丙级防火门”来解决问题,而是应该通过采用不燃材料的门、窗,并按14版《建规》6.2.5条(06版《建规》5.4.2条2款类同)“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规定实施,才真正有效和合理。
(4)13版《变规》6.1.4条将08版《民规》4.9.3条“配变电所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改为“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将原本针对变配电所的规定条款降格为只针对变压器室,此修改也实属不当。
发表于 2016-4-6 09: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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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6 09: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诚版主天真地以为,论文能够起作用。

NoNoNo!!!

论文是咱小民百姓互相学习交流提高用的,人家“大师”、“专家”基本不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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