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疏散走道,笔者认为下述几个问题应引起大家特别关注,详述如下: (1)14版《建规》5.5.20条中对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疏散走道有不少设计规定,但众所周知,这些场所均为室内大空间,其内的纵、横走道实为无隔墙设置要求的疏散通道而非两侧有隔墙设置要求的疏散走道。其他不少有关的专项建筑设计规范,其措辞就比较规范和严谨,如JGJ 48-201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14版《商店规范》)5.2.4条规定:“商店营业区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疏散宽度。”7.3.10规定:“大型商店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营业厅应设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统;中型商店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统。”7.3.11规定:“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由此可见,14版《建规》5.5.20条规定中的“疏散走道”实为“疏散通道”,建议将来规范修编时应予修正。 (2)14版《建规》8.1.6条3款明确规定消防水泵房“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其条文说明为:本条规定中“疏散门应直通室外”,要求进出泵房的人员不需要经过其他房间或使用空间而可以直接到达建筑外,开设在建筑首层门厅大门附近的疏散门可以视为直通室外;“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要求泵房的门通过疏散走道直接连通到进入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的门,不需要经过其他空间。8.1.7条4款也明确规定消防控制室“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其条文说明是: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设置说明见本规范第8.1.6条的条文说明。因此,若地下一层设置消防控制室,其疏散门经过“疏散通道”通往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的门当属违规设计,必须通过“疏散走道”才行。 (3)14版《建规》8.1.6条3款、8.1.7条4款对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的要求,尚留些许遗憾,它既未对两者疏散门与直接通往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提出明确规定,也未对途经的疏散走道长度提出限制要求,将来在设计、审图、消防建审等诸多环节恐又会带来争议。希望今后规范修编时能够进一步明确、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