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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尺短寸长

[问题探讨] 《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中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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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19 13: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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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DX101-1《建筑电气采用数据》第4-3页,关于变压器(包括《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对0.4kV柴油发电机中性点的接地)低压侧中性点接地线选择的这种做法,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吗?
04DX101-1《建筑电气采用数据》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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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详见前面所提的“4问”。

     
 楼主| 发表于 2016-2-19 13: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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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5问中之(1)问。

     
 楼主| 发表于 2016-2-19 13: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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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将“航空障碍灯”划归非消防设施用电,是否合理?
3.14问的解析,恐存在极大争议。

PS
若按《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3.14问那样将“航空障碍灯”划归非消防设施用电,难免可能会因其非消防负荷的属性而被设计人员设计成FAS消防联动切除非消防负荷时切断其供电电源,这是极其不合理的。
是否将“航空障碍灯”划归《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3.14问中的消防设施用电,更为合理些?
国内外动用直升飞机参与高层建筑火灾现场的救援已是寻常之事,“航空障碍灯”在火灾时坚持工作有利于火灾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楼主| 发表于 2016-2-19 13:32: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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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3.9.12条规定,对有、无FAS的建筑工程不加任何区别、对集中蓄电池和自带蓄电池两种情况均要求按防火分区设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要求,有道理吗?
对《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编制组动辄采用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规定条款作为依据进行问题解析的做法,不以为然。
2)奇葩的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3.9.124款“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规定,时至今日,阴魂不散,还在被《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编制组引用作为解析问题的依据,大家作何感想?
JGJ 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5-3.png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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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000.2-2008IEC 60598-2-222002《灯具 2-22部分:特殊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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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中国外,人家法国和丹麦也不过是对安全照明规定不允许采用插座连接,国际标准对于疏散照明无此规定。
位高权重者若认为中国应“鹤立鸡群卓尔不凡”,规定消防疏散照明不得采用插座连接,也不是不可以,但是不是应将经过3C认证的、用插座连接的“双头灯”这类消防专用灯具逐出消防产品市场,并勒令不得生产并严加管控,是否?

     
 楼主| 发表于 2016-2-19 14: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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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设计时应执行相关标准,标准不一致时应按较严格的标准执行”,出现在《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的答疑解惑中,是情理之中还是意料之外?
各地的审图、建审,可能就是因为以“设计时应执行相关标准,标准不一致时应按较严格的标准执行”行事,却不管不顾这些所谓“较严格的标准”是对是错合理与否,搞得中国整个建筑电气行业鸡飞狗跳,《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居然还要浓墨重彩白纸黑字特意声明,实属不当。
等哪天,中国的国标、行标、地标都能编得像模像样、中规中矩了,再说“设计时应执行相关标准,标准不一致时应按较严格的标准执行”不迟。
2)引用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表3.2.14,是不是忘了更为重要的,还有下面红线框出的3.2.142款规定?

26-2.png

就眼下这乱七八糟的现状,“设计时应执行相关标准,标准不一致时应按较严格的标准执行”的教条认知,可以休矣!
     
 楼主| 发表于 2016-2-19 14: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乱就乱在,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2.14条规定,又少了半个公式。
不知老诚版主对多年前的那篇“I2t试读”大作,有没有闭门思过?是不是幡然醒悟?
     
 楼主| 发表于 2016-2-22 08:26: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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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4.5问的解析,上、下半句是不是有矛盾不一致?
2)消防水泵的过载保护应该如何设计,不以GB 50055-201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2.3.7条(针对用电设备的“过载保护”)规定作为设计依据却以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6.3.6条(针对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规定作答,是不是牛头不对马嘴?
PS
不能拿GB 50054-2011针对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来分析GB 50055-2011针对用电设备的“过载保护”,GB 50055-2011中的2.3.7条规定及条文说明,已经说得够清楚了。
GB 50055-201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27-2.png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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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png
发表于 2016-2-22 08:47: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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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08:49: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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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08: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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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09: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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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2 09:2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6-2-22 08:57
《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
粗看了几个截图,这个东西,胡说八道是肯定的了。

你的分析,也没有一击致命。分析的不到位,也存在分析错误——

说出来让大伙儿听听,“分析的不到位,也存在分析错误”错在哪了?{:sweat:}
     
 楼主| 发表于 2016-2-22 09: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6-2-22 08:49
“I2t试读”大作,有没有闭门思过?是不是幡然醒悟?

“I2t试读”是100%正确的,是绝对正确的电气原理,又不是我自已创造的数据。
我只是依原理求了一下K值。并展示了K值的推导过程。
看不懂就不要乱说了。


O(∩_∩)O哈哈哈~

老诚版主的牛气,完全体现在坚持错误与坚持真理同样的执着。
在坚持错误方面,可与王主编、丁组长相媲美——

I2t——0.png
I2t——1.png
I2t.png

老诚版主的“I2t试读”大作,直接将IEC国际标准“顶”翻在地。{:titter:}


     
 楼主| 发表于 2016-2-22 09: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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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4.6问的解析,是不是没将GB 50055-201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2.3.7条(针对用电设备的“过载保护”)规定和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6.3.6条(针对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规定分清楚?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引用的GB 50054-954.3.5条(等同于20116.3.6条),适用于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但能等同适用于用电设备的“过载保护”吗?
3)对于配电干线保护断路器而言,复式脱扣器的长延时脱扣器整定值真的是“应大于配电干线所带最大一台消防设备额定电流的1.52倍”就可以了吗?
难道不是“消防设备配电干线保护断路器,可按线路保护考虑采用复式脱扣器,但其长延时脱扣器整定值应大于配电干线所带最大一台消防设备额定电流的1.52与其他可能同时运行的消防设备额定电流之和”吗?
4)无论是否有备用机组,对消防水泵、消防风机而言,过载保护(动作于断开电源或动作于报警信号)不应该以保护断路器复式脱扣器中的热脱扣来解决问题,而是取决于热继电器。简而言之,保护断路器就应该采用单磁脱扣。
至于配电干线的保护(前端变电所或总配电间引出的消防设备配电干线保护断路器),也应该首选采用单磁脱扣,不宜采用复式脱扣——
IEC 60364-4-43-2008
28-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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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895.5-2012/IEC 60364-4-43-2008《低压电气装置 4-43部分安全防护 过电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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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4.6问的解析,为何会对GB 16895.5-2012/IEC 60364-4-432008《低压电气装置 4-43部分安全防护 过电流保护》视而不见?
颇耐人寻味。
通览《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所有问题的解析,处处可见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身影(错误条款不在少数),难得一见IEC国际标准规定条款对问题进行解析,可见我国的《标准化法》中的“第四条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依旧是句空话。

     
 楼主| 发表于 2016-2-22 10: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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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4.10问的解析,实际上类似于1.14问(5问)。
1)请问《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编制组,从哪里可以看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10.1.8条是指消防用电设备为一、二级负荷的情况”?我们为何看不出来?
2)《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编制组可以发表观点,认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10.1.8条”不适用于三级负荷,但不能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10.1.8条是指消防用电设备为一、二级负荷的情况”。原因在哪?
原因之一,《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编制组,无权代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规范进行解读或解答,且解答按“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2014-05-05生效,住建部2014-05-05颁布)”必须有规定的程序,不能如此简单处理即可。
原因之二,当规范规定条款含糊其辞表达不明确的情况下,任何人任何组织发表的言论,都无法代表编出这条稀里糊涂规定的规范编制组的意见,必须由该规范编制组在其标准批注部门的同意下,作出公开的表态(签字画押:盖章)才行——
见第5问的“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2014-05-05生效,住建部2014-05-05颁布)”。
37#楼

43#楼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6-2-16 09:36
上述10.1.8条(“强条”)在06版《建规》就已经存在,当时不是“强条”,也无条文说明,争议本就留存:此规定并无言明仅针对一、二级负荷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室、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消防用电设备。
原本就存在争议和混乱,14版《建规》将这条规定升格为“强条”且补充了条文说明,却依旧不指明这条规定仅适用于一、二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实在是太不严谨、太不应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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