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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三问王金元同志 请正视GB50016-2014第10.1.10条3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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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4 22: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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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规范无儿戏 请王同仁直面本款条文的缺陷 本人建议尽快按照规定以编制组的名义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否则,全中国的电气设计要么消防全部采用矿物绝缘(请问这是您编写此条的本意吗?!)要么有意无意都违反本条文!如果一条法规的制定,让所有人几乎没有办法都要违反的话,那这条规章肯定有问题!

1、消防线路重要,为何不全程要求与非消防线路分开?此为漏洞之一!所有做设计的人都知道,民用建筑里绝大多数干线配电线路,都是要走一段槽盒才进竖井,竖井出来还得走槽盒,槽盒这里不做要求吗?消防与非消防线路共用槽盒,危险性远大于电气竖井,但是却不违反GB50016!请问何理之有?!
2、消防线路与非消防线路同一电缆沟就得矿物绝缘,那这个电缆沟包括配电室内吗?如果不包括,请明确!如果包括,那么祖国大地下出的配电室,消防都得用矿物绝缘了,您的本意吗?还是您可以给我们一个配电柜下或后配电电缆沟也可以分两沟的图纸?再进一步,如果认为此类配电室不安全,那么改成上出,放在一个槽盒里却满足本条文,就安全了?请问何理之有?!
3、防火规范合并,此条也适用于单、多层。祖国大地,二层的小办公楼之类,就一个应急照明也得用矿物绝缘吗?其可以预见的现实就是,二层办公楼,一个管井还不如不要管井。有了电缆井,还得用矿物绝缘,没有电缆井,槽盒一敷设,可以不用了,哪个安全呢?请问何理之有?!
    本人并不反对矿物绝缘电缆的使用,相反,对于高层建筑和重要建筑的消防配电,我一向觉得值得推广。但是在规范层面的推广的产品,理应循序渐进且合理可行。本条诸多漏洞必须修补,否则总会让人有想用还不明说不想用却还躲不过,不用就会违反规范的感觉。本人不才,试拟一下,抛砖引玉: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或配电室之外的同一电缆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对于一、二类高层建筑、重要的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建筑其)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如果觉得祖国国情可承受,一步到位,一刀切,那括号内的也可以不要。但是不要的话,上述第3问不好避免,还是要在条文解释里做交代,所以接下来可以商榷的是,对于非一、二类高层建筑、非重要的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建筑,当敷设在同一竖井时,是否可对非消防配电线缆做出阻燃要求,并与消防电缆之间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即认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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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07: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 顶一下   矿物绝缘 都直接明敷吧   什么都不需要了
     
发表于 2016-1-5 07: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赞一个!请规范组做出解释!
发表于 2016-1-5 08: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见王总宣贯时,全程电缆厂家陪同。。。。。

点评

下一次就纪委陪同了。。  发表于 2016-1-5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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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08: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6-1-5 08:41
没看见王总宣贯时,全程电缆厂家陪同。。。。。

呵呵!
     
发表于 2016-1-5 08: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undq 于 2016-1-5 08:57 编辑

以小人之心度之:这是
     
发表于 2016-1-5 09: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我们的规范应该加一条,错误的规范条文可以不遵守,不过不可能
     
发表于 2016-1-5 09: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再问都没用的.别人不来这里阿.
     
发表于 2016-1-5 09:34:45 | 显示全部楼层
chipy 发表于 2016-1-5 09:27
这么再问都没用的.别人不来这里阿.

是的!

正式的公函,人家都懒得搭理你,岂会在坛子里“正视”尔等 P 民。
     
发表于 2016-1-5 09: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画图还是照规范做,设计院的其他专业都有院士,就建筑电气没有,也是有原因的
     
发表于 2016-1-5 09: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非常非常奇怪,有些规范编制、宣贯人员,好似“茅坑里的石头又臭又硬”,编错规范说错话,死不认错。

就死不认错,尔等 P 民能奈我何?

但也有不错的。
上次听高建民先生讲课,在下在提问环节当面指出 GB 50016-2014 的 5.5.20 条款中的疏散走道(以往各版都错)一词用错,高先生毫不迟疑立马认错,诚恳表示一定会记下带回编制组,这个错误必须予以改正。
     
发表于 2016-1-5 10: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目前不可能面面俱到的。所以就看下面的人怎么打太极了,反正违反了错了是下面人的事
     
发表于 2016-1-5 10: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认错,丢脸了吗?
不丢脸的,非但不会丢脸,相反还让人肃然起敬。

死不认错,才致颜面扫地。
     
发表于 2016-1-5 10: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3”-----你不会暗敷设啊,多思考下吧。
     
发表于 2016-1-5 10: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条文,我看第一眼,就感觉厂家做了不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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