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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小学生教室是否应上消防,对应火规8.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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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9 15:3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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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请问,小学或中学的教学楼算活动场所吗?  是否可以不上消防呢(如果不涉及水和暖的条件)
     
发表于 2015-10-19 15: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建规》该条脱胎于2006版《建规》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 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执行06版《建规》这条时,并没有将小学或中学的教学楼算作儿童活动场所。
发表于 2015-10-19 16: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学或中学的教学楼不算儿童活动场所
     
发表于 2015-10-19 16: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5-10-19 16:15 编辑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10-19 16:01
小学或中学的教学楼不算儿童活动场所


这个还真不一定!

真要较真的话,以国家1992年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对于儿童的定义来说,18岁及18岁以下都是儿童。以我国法律规定来界定,14岁及14岁以下也还算儿童。
发表于 2015-10-19 16: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10-19 16:05
这个还真不一定!

真要较真的话,以国家1992年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对于儿童的定义来说,18岁及18岁 ...

如果真要啥依据,可以参看5.4.4条条文解释对此有说明

点评

这个依据个人认为很有说服力!赞一个!  发表于 2015-10-19 16:10
发表于 2015-10-19 16: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10-19 16:05
这个还真不一定!

真要较真的话,以国家1992年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对于儿童的定义来说,18岁及18岁 ...

上海市人民政府80号令《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中的规定,上海的建筑工程电气设计还得注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但已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或者不宜用水灭火的除外。 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
     
发表于 2015-10-19 16:2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10-19 16:08
如果真要啥依据,可以参看5.4.4条条文解释对此有说明

如果人家真不想认,你可能垂头丧气无可奈何——
5.4.4 条的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
它没写成:本防火规范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

8.4.1 条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不一定”(逻辑上)是 5.4.4 条的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中的……”。

PS
8.4.1 条的条文说明,为何不来一条: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
5.4.4 条的条文说明,为何不干脆写:本防火规范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


PS
当然,按消防局的说法,规范的本意,8.4.1 条的“儿童活动场所”,就是 5.4.4 条的“儿童活动场所”。
     
发表于 2015-10-19 16: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8.4.1 条的毛病还有:
小型幼儿园,可以不上 FAS;
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管大小),无条件上 FAS。
     
发表于 2015-10-19 16: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年人建筑”(不管大小),无条件上 FAS,而“幼儿园建筑”,却要划上一道线:
大中型且特别注明“儿童用房等场所”,为啥?
     
发表于 2015-10-19 16:5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10-19 16:27
如果人家真不想认,你可能垂头丧气无可奈何——
5.4.4 条的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 ...

尺总就是尺总,厉害!

我本以为抓到了尚方宝剑呢!

细细体会下不同用词表达的差异,确如尺总所说,浑身冰凉。
     
发表于 2015-10-19 17:3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而关于妇女年龄的界定,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加以确定,因此在刑事司法领域,都将妇女的年龄扩大解释为已满14周岁,司法实践中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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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9 22:38:18 | 显示全部楼层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10-19 16:59
尺总就是尺总,厉害!

我本以为抓到了尚方宝剑呢!

{:sweat:}就怕审图的一根筋,跟你抠字眼。。。
     
发表于 2015-10-19 22: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岁月无情 发表于 2015-10-19 17:3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六岁以上 ...

厉害!!干设计的啥都得懂啊{:lol:}
     
发表于 2015-10-20 09: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佩服,佩服,学习了!
     
发表于 2015-10-20 10: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我做了很多中小学,都没有设置消防报警系统啊{:diz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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