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我要注册
×
《民用建筑电气规范》第11.4.3条规定“当建筑物高度超过60m时,应采取下列防侧击措施:1建筑物内
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及金属管道等的连接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1.3.3条的规定。”
而第11.3.3.4条内容为”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除应满足本规范第11.3.6条的规定外,尚应
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第11.3.6条内容为”……应利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内的钢筋设置局部等
电位联结端子板,并应将建筑物内的各种竖向金属管道每三层与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板连接一次。”
感觉规范有点歧义,三类防雷参考11.3.3条,11.3.3条又要满足第11.3.6条,那么三类防雷建筑中的金
属管道,是只要按照11.3.3条规定,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还是也要像二类防雷一样每三层与
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板连接一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