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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GB50016-2014 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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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 16: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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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规里找不到以前高规的自然排烟量和机械排烟量?
     
发表于 2015-7-2 16:25:50 | 显示全部楼层
电气专业兼做通风设计?

没看过这份文件吧?
公消【2015】98号-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rar (118.93 KB, 下载次数: 39)

点评

尺总安全回来了  发表于 2015-7-3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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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 16: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是发错论坛了{:lol:}{:lol:}{:lol:}
     
发表于 2015-7-2 16:3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598
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其他新版消防技术规范也将陆续批准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新版规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应执行新版规范。
二、新版规范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可按原审核或者备案时适用的规范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版规范。
三、鉴于新制订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尚未批准发布,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与审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防烟与排烟系统设置场所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其他具体系统设计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版)的有关规定。
公安部消防局
2015年4月27日
     
发表于 2015-7-2 18: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7-2 16: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5〕98号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 ...

尺兄,请教个问题,按照新火规,每个报警总计可以带3200个点位,每条回路是200个点位,那每个总机带的回路数应该是3200/200=16条回路,但是我们专负说每条回路可以带256个点位,剩下56个时预留点位,所以每个报警总计带的回路数是3200/256=12条回路,你怎么看呢?

点评

疑惑:生产厂家技术允许,凭啥就不可以呢?  发表于 2015-7-2 19:39
     
发表于 2015-7-2 19: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hulitao0104 发表于 2015-7-2 18:31
尺兄,请教个问题,按照新火规,每个报警总计可以带3200个点位,每条回路是200个点位,那每个总机带的回 ...


纯讨论满足规范为前提。

每个报警总计带的回路数是3200/256=12条回路,能保证每个报警总计不超过3200点——
每条回路可以带256个点位,剩下56个时预留点位:说明每条回路将来完全可能会超过200点,超出200点的极限偏差甚至可能会达到28%。

人家宣贯说了:设计人员不遵守规范中的“宜”、“不宜”,将来出事得承担法律责任。{:cry:}
怎办?{:dizzy:}

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你敢不遵守吗?{:lol:}
     
发表于 2015-7-2 22:54: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ulitao0104 于 2015-7-3 09:14 编辑

设计时每条回路肯定不敢超200点,他们的意思是后期施工有可能加到256点,考虑到这点,每台报警主机带不超过12条回路,但我是觉的还是按16条回路,至于以后每条回路超过200点,这都违反,还在乎违反每台主机3200点吗?
     
发表于 2015-7-2 22:56: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是200点,不是00点。
     
发表于 2015-7-3 10: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哎,这个火规点位数量真的很坑啊
 楼主| 发表于 2015-7-6 11: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7-2 19:13
纯讨论满足规范为前提。

每个报警总计带的回路数是3200/256=12条回路,能保证每个报警总计不超过320 ...

设计说明上最后一项附上:
六、其他说明:
      应由具有消防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
      其他未注事项需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施工。
附上这一条是不是就可以高枕无忧了{:lol:}
发表于 2015-7-6 16:27:37 | 显示全部楼层
2418187 发表于 2015-7-6 11:19
设计说明上最后一项附上:
六、其他说明:
      应由具有消防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

我感觉这句是最不负责任的话,既然这样,还要设计院干什么,直接给施工队买上一套规范,让他们自己去干吧
     
发表于 2015-7-6 16: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明河畔 发表于 2015-7-6 16:27
我感觉这句是最不负责任的话,既然这样,还要设计院干什么,直接给施工队买上一套规范,让他们自己去干吧

始作俑者,应该是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吧?

无标题.png

人家国外标准、国际标准不会画蛇添足来上这么一句“兜底”条款的吧?
     
发表于 2015-7-7 08: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7-2 16:25
电气专业兼做通风设计?

没看过这份文件吧?

{:dizzy:}   扣了5分下载了个通知。。。
 楼主| 发表于 2015-7-8 10: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7-6 16:52
始作俑者,应该是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吧?

经典!其实所有所有规范和条例 最后都有这么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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