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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7 11: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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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有朋友武汉的项目,“消防潜水泵”,加剩余漏电保护器被提了,审图给出理由是GB50116-2013 9.2.2,认为设计人员对规范理解有误。
首先,剩余漏电保护器和电气火灾监控器,审图人员竟然搞不清楚,认为是设计人员对规范理解不清晰,有问题,搞笑!
其二,个人认为消防潜水泵加漏电是十分必要的,相对于财产,消防员人身安全应该更加可贵,这是对人权的蔑视和不尊重,只有在天朝才能出现不惜一切代价抢救物质财产!
消防潜水泵和潜污泵合用与否,给排水专业应该给出明确提资,不清楚就去咨询当地审图公司!
加漏电,是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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