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楼上诸位:
昨天收到了住建部标准定额司的盖章公函,想了一天,没想明白。
看看住建部自己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年05月05日生效)——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4-00261 主题信息:标准定额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14年05月05日 文件名称: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期: 2014年05月05日生效 文 号: 建标[2014]65号 主 题 词: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5月5日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标准解释应按照“谁批准、谁解释”的原则,做到科学、准确、公正、规范。
第六条 标准解释由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对涉及强制性条文的,标准批准部门可指定有关单位出具意见,并做出标准解释。 对涉及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可由标准主编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出具解释意见。当申请人对解释意见有异议时,可提请标准批准部门作出标准解释。
第九条 标准解释申请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情况复杂或需要技术论证,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答复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和答复时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