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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尺短寸长

[电气资讯] 2015-05-04 GB 50016-2014新《建规》提问求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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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9 09: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chipy 发表于 2015-6-9 09:14
现在想结果,主编单位会给一个回复函么? 会在消防部门备案么?有法律效力么?

盖了公章的回复函,会在消防部门备案,有法律效力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6-9 09: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taiyuntao 发表于 2015-6-9 09:09
这个帖子要被住建部的人看见了估计气死了{:lol:}


如果,住建部的人看见了估计气死了——那就没救了。

如果,住建部的人看见了估计很高兴——那就有救了。

     
发表于 2015-6-9 13: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千万不能老子天下第一,我们专家就是规范,我们说的就对,你们要按照我们的意见执行。你们提的这些问题都是错误的。
发表于 2015-6-11 22: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没有消息吗

点评

是的。没办法,请耐心等候。  发表于 2015-6-12 08:05
     
发表于 2015-6-12 16: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你提的很好,本版重在整合,我们将在下一版本时与时俱进。
     
 楼主| 发表于 2015-6-12 18: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住建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并于2014-05-05发布、实施了这个管理办法,我们就应该相信住建部能说到做到。

关于2014版新《建规》有关问题求答的函(续3)
住建部标准定额司2014版新《建规》负责人:您好!
自2015-05-01之日,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开始作为我国除“火药、炸药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外所有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依据(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另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05-05印发的《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通知,上次分别于2015-05-04提了15个问题、2015-05-22提了5个问题、2015-06-02提了5个问题,这次再提5个问题,希望住建部标准定额司2014版新《建规》的有关负责人,能根据2014-05-05生效的《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组织有关电气专家针对“GB 50016-2014新《建规》提问求答”中提出的问题,尽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给予我们明确的指导意见,以便我们的消防电气设计能顺利进行。
特此函达,务希研究见复。
谢谢!
×××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建筑设计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
2015-06-12

2015-06-12( 补26~30问)新《建规》提问求答(续3).rar (1.03 MB, 下载次数: 46)

     
发表于 2015-6-12 19: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6-12 18:42
住建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并于2014-05-05发布、实施了这个管理办法,我们就应该相信 ...

嗯 不努力下,怎么知道没有希望呢!
支持尺总.
     
发表于 2015-6-17 11: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回复吗?希望给详细的解答
     
发表于 2015-7-2 20: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是废了,不鸟咱,问题太多,他们不会承认自己有那么多错误的,要是一两条,估计人家也就回复了吧
     
 楼主| 发表于 2015-7-2 22: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5-7-2 20:45
估计是废了,不鸟咱,问题太多,他们不会承认自己有那么多错误的,要是一两条,估计人家也就回复了吧


     
发表于 2015-7-3 08: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耐心等待就是
     
发表于 2015-7-3 11: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5-7-2 20:45
估计是废了,不鸟咱,问题太多,他们不会承认自己有那么多错误的,要是一两条,估计人家也就回复了吧

没错,要都回复,电气章节要重写了,图审属于发回重新设计,那王主编丢人丢大发了
发表于 2015-7-3 11: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专家不会回复的,专家干啥都要有劳务费的。不用等专家了,大家多探讨下,自己解决吧
     
 楼主| 发表于 2015-7-3 14: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7-3 11:09
这个专家不会回复的,专家干啥都要有劳务费的。不用等专家了,大家多探讨下,自己解决吧


管理规范的负责部门(单位)不回复,我们再怎么探讨也没用。

有些审图人员不是这么说吗:只要是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不管对错,就应该执行,除非规范修编将它作废。
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更有方方面面的专家支持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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