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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bsjzsjy

[电气资讯] 有不懂的问题,让大佬给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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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3 08: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进来学习下
     
发表于 2015-5-28 12:5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5-22 09:16
电气火灾监控:1.按新建规设置就行了。其余场所,不需要设置“系统”,即只是单个装置。
2.消防负荷不设。

请问新建规哪条有关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点评

10.2.7 条。  发表于 2015-5-28 13:14
     
发表于 2015-5-28 12: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5-22 09:19
火规3.1.6,对于单个探测器带隔离装置的,没必要。对不带的,32点有争议(到底是怎么来的数字),50点行不 ...

《规范》规定在系统总线回路设置短路隔离
器, 在短路故障情况下可以迅速对故障回路进行隔
离, 最大限度地保障系统的整体功能不受故障回路
的影响。对于设备总数不应超过32 点的规定, 出自
于产品标准GB 4717 - 2005 《火灾报警控制器》第
5. 2. 4. 10 条: “当控制器采用总线工作方式时, 应设
有总线短路隔离器。短路隔离器动作时, 控制器应能
指示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号。当某一总线发生一处短
路故障导致短路隔离器动作时, 受短路隔离器影响的
部件数量不应超过32 个”。之所以定为32 点, 笔者
认为一是考虑如果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设备数过
少, 虽然能增加系统的可靠性, 但是增加了总线短路
隔离器的数量, 提高了整个工程造价; 二是考虑如果
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设备数过多, 那么势必会增大
故障范围, 减少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范围。

点评

根本不对。瞎说。  发表于 2015-5-28 13:40
发表于 2015-5-28 13: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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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 17: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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