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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北方郎

[规范条文] 2013-05-28 安徽建筑设计院被质疑涉嫌“萝卜设计” 回应:绝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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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1 11: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11 10:21
王主编最近在全国各地 14 版新《建规》的宣贯会课堂上和上周在山东“建筑物电缆整体防火专题技术研讨会”上 ...

王编委,即使说了,有法律效力么?
消防部门认可么?
     
发表于 2015-5-11 11: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chipy 发表于 2015-5-11 11:00
王编委,即使说了,有法律效力么?
消防部门认可么?


王主编虽不是 14 版新《建规》的主编,但好歹也是该规范电气章节的主要起草人哎。
     
发表于 2015-5-11 11: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ipy 于 2015-5-11 11:25 编辑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11 11:06
王主编虽不是 14 版新《建规》的主编,但好歹也是该规范电气章节的主要起草人哎。

王编委说了,,防火门监测系统上不上看建规,常闭的就可以不设了吧.后面又说了,以各地消防部门的意见为准.
有的消防部门要求设置.
县官不如先管..编委不如地方消防部门阿.
     
发表于 2015-5-11 11: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甲方和媒体怎么不质疑一下专业规范里有没有“萝卜条款”?
     
发表于 2015-5-11 11: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chipy 发表于 2015-5-11 11:16
王编委说了,,防火门监测系统上不上看火规,常闭的就可以不设了吧.后面又说了,以各地消防部门的意见为准.
...

不明所以,见谅见谅;{:sweat:}
原来如此,无语无语。{:shutup:}
     
发表于 2015-5-11 11:2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5-5-11 11:31 编辑
chipy 发表于 2015-5-11 11:16
王编委说了,,防火门监测系统上不上看火规,常闭的就可以不设了吧.后面又说了,以各地消防部门的意见为准.
...


王编委说的是:防火门监测系统上不上看建规,常闭的就可以不设了吧?。。。。。

1.jpg
     
发表于 2015-5-11 11: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kuailucable.com/news.asp?id=386
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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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kuailucable.com/detail.asp?id=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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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版新《建规》10.1.10 条规定的条文说明
6.png

先声明:不是在替厂家做广告、宣传,只是想弄弄明白——
现如今 14 版新《建规》10.1.10 条规定的条文说明中,这个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包括不包括厂家宣传词为 “燃烧不短路,短路不燃烧”的 BBTRZ 型柔性矿物绝缘电缆?

     
发表于 2015-5-11 12: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tlm75567918 发表于 2015-5-11 10:33
坑死人的矿物绝缘


坑死人的矿物绝缘?

还是
坑死人的规范规定?
     
发表于 2015-5-11 12: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不用“砖家”来判断,只要用简单的逻辑推理,就可以看出这个规范条款的问题


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   
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第三款的理由是,若消防电缆与非消防电缆敷设在同一竖井,当非消防电缆发生火灾时,会危及消防电缆。这时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才能满足消防需要。但是第一款规定,明敷电缆“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这里有个问题,为啥电缆井外面的可以按照第一款的措施处理,而电缆井里面的电缆就必须用矿物电缆呢?难道发生火灾时,电缆井外面的火焰温度比电缆井里面的火焰温度要低些吗?

点评

1、井内、井外环境;2、井内消防箱又如何?  发表于 2015-5-11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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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1 12: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azbe 发表于 2015-5-11 12:02
其实,不用“砖家”来判断,只要用简单的逻辑推理,就可以看出这个规范条款的问题:

我们判断不管用,问题是人家王总就这么编了,咋办?
     
发表于 2015-5-11 13:59:0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做为电气设计工作者,不想萝卜设计都难。管理电气设计的部门多,规范多。
     
发表于 2015-5-11 14: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岁月无情 发表于 2015-5-11 13:59
现在做为电气设计工作者,不想萝卜设计都难。管理电气设计的部门多,规范多。

同感:萝卜规范导致萝卜设计。
     
发表于 2015-5-11 14: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省的设计院水平的确不行,审图的水平也不行。
     
发表于 2015-5-11 14: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5-11 11:28
王编委说的是:防火门监测系统上不上看建规,常闭的就可以不设了吧?。。。。。

王编委的意思是看建规,不过,又说了还要看看各地消防部门的意见.
     
发表于 2015-5-11 14: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11 14:02
同感:萝卜规范导致萝卜设计。

超高层,人员密集的大商场,用矿物绝缘电缆,没问题的..设计人员从自身的安全考虑,也要提高级别.
一般三级负荷的小楼,或者一般的二级负荷的小的住宅..有必要的?
规范一刀切,全部矿物绝缘..真实又萝卜规范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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