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06版《建规》“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规定出台,咨询得到的答复,大致意思如下: (1)1989-10-01起执行的《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包括1990年公安部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并不针对甲、乙类仓库,也不针对丁、戊类仓库,针对的是工业建筑中的丙类火灾危险性质的仓库; (2)原先89年的《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是基于当时的配电箱制造水平不够完善,给消防电气安全带来了较多、较大的事故隐患,所以才会有“应设在库房外”的这条规定; (3)现如今的配电箱、开关制造水平已非昔日可比,GB 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也有具体规定。在满足相关电气安全要求的前提条件下,06版《建规》的“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这条规定,应该是一条合理规定; (4)丙类仓库具备条件(比如有前室等过渡区域),配电箱及开关能够外置,就尽量不要将配电箱及开关布置进丙类仓库内;如果丙类仓库无前室等过渡区域,一味要求配电箱及开关外置就会造成其在建筑物外墙上露天布置(会遭受严寒酷署和日晒、风吹雨淋),那就很不合适,还不如在满足一定技术要求的前提条件下,将其布置进仓库入口附近相对安全的位置为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