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5-4-20 20: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细嗅蔷薇 于 2015-4-20 20:41 编辑
GB 50016第11.3.1(强条):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大于400m2 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部位,主要为直接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地方或火灾时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对于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需要出发考虑设置应急照明,如生产车间、仓库、重要办公楼中的会议室等。
粮仓属于重要的仓库,所以觉得应该也设计上应急照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