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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0 16: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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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我真是呵呵不出了!
1、王金元水平如何,我不知道。但我相信他不会不知到中性线不应重复接地。即使是那个提问者,我也不太认为他会不知道中性线不应重复接地,他的原意可能是指由于UPS后引出了TN或TT类的系统,中性点要重新接地一次(相对于前端的供电系统)。攻击对方这些东东,没意思!
2、我没说民规是手册,只是说象手册一样提供了过多的数据和依据,这样对初学者有利,但严谨性自然就不足,这是国内规范的通病,民规更是如此。但我们不是要批判他,而是了解他,规范不完善的地方就应让归口单位作解释,分清什么是特例,什么是通用做法。如果没有解释清楚,有接触标委会成员的人可以再了解清楚规范条文设置的原意,不合理的,提出修改意见,在下一版时让标委会作出考虑。
3、规范有法律效力,但不是法律,只是设计依据之一,在我们没有更有力的依据时,按规范设计,但真的有依有据时,即使要违强,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组织开个专家会议,摆出理据,得到认可后,完全没必要按规范设计。
对于26条的讨论,我觉得已经变味了,对于类似的讨论,不再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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