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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关于住宅A类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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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7 12: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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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根据实际应用过程中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按下列分类:
  1 A
类系统可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警报器、应急广播等设备组成。
这个“可”字怎样理解?是A类系统如火规图示中表述的系统的基本组成呢还是可选择的呢?如果是系统基本组成,那么《建规》中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那就必须要有家用火灾探测器,但《建规》中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真是纠结啊!如果说做不做看建规等防火规范,那B C D类系统适合那些住宅呢?难道仅适合甲方有要求设置的住宅,与其他因素无关吗?

发表于 2015-3-17 12:2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呵呵,我现在的做法是只要公共部位设FAS,套内就布烟感。还有好多别的问题,譬如住宅楼消防进线,新建规条文说明中提出要从配电室引专线,电缆井内消防电源用矿物绝缘电缆等等。。完全不知道怎么办了
     
发表于 2015-3-17 13: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会儿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一会儿却要求“公共场所宜设置……火灾声警报器”——不知想干嘛!

一会儿规定消防联动控制信号要“与”逻辑组合,一会儿变脸要求“手动报警按钮信号直接控制发出警报(进行广播)”——实在搞不懂!
     
发表于 2015-3-17 13:36: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会儿规定消防应急广播功率放大器“应设置在首层内走道侧面墙上”,一转身却又变成“可设置于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随心所欲啊!
     
发表于 2015-3-17 13: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能“看懂”新《火规》、“欣赏”新《火规》、“维护”新《火规》的,也就屈指可数的那么几个人,他们宣贯时说的和写出来的东西,我们也听不明白、看不懂。
发表于 2015-3-18 09: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ABCD的分类只是一种参考做法,并不具备规范效力
发表于 2015-3-18 09: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住宅的火灾报警设置只参考建规的设置场所,然后按常规设置就行了,没必要搞ABCD类
发表于 2015-3-26 08: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住宅A类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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