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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鼻山

[规范条文] 今天读了新《民规》征求意见稿的若干条款,提前害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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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22: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scmcl 发表于 2015-3-13 20:52
出了本火灾报警规范,把大家祸害惨了,现在别再修改民规了!!!!等新的防火规范出来,有些大神会要求变压 ...


http://www.jzdq.net.cn/club/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8088&pid=169463&page=7&extra=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3-13 21:54
实录35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29856-1-1.html
scmcl 发表于 2015-3-13 20:52
出了本火灾报警规范,把大家祸害惨了,现在别再修改民规了!!!!等新的防火规范出来,有些大神会要求变压器低压侧设置两条母线,一条消防,一条非消防;我很伤心地告诉大家,成都已经有审图的大神要求发电机的母线分成消防和非消防两条母线了,不分就说你违反强条!!!!!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tgSQ2aMaq9jQQlnhIYA-EUfHKwVA1HyJ5aDq7r6bSBJzOPJVsDNWAUC75IT7ekslQ2drbpNwJ9u6aqDI4Lgupa

内容编辑
2月24日有这样两条新闻,对照阅读别有一番滋味。一条是,新华网刊发李克强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全文,其中提到要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对目前仍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公布清单,清单以外一律不得设立审批事项。李克强总理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另一条是,南京市湖西街众多商铺过年时贴的春联,突然被当地城管铲掉,引起商户不满。城管部门表示,正月十五之后,年就算过完了,除非经过审批,否则不允许继续张贴春联。

是国家住建部哪个标准还是地方建交委的哪份文件,规定“要求发电机的母线分成消防和非消防两条母线”、不分就判“违反强条”?
审图提出“发电机的母线分成消防和非消防两条母线”的(授权)依据在哪?

     
发表于 2015-3-13 22: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tgSQ2aMaq9jQQlnhIYA-EUfHKwVA1HyJ5aDq7r6bSBJzOPJVsDNWAUC75IT7ekslQ2drbpNwJ9u6aqDI4Lgupa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编辑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1]

1内容编辑2月24日有这样两条新闻,对照阅读别有一番滋味。一条是,新华网刊发李克强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全文,其中提到要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对目前仍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公布清单,清单以外一律不得设立审批事项。李克强总理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另一条是,南京市湖西街众多商铺过年时贴的春联,突然被当地城管铲掉,引起商户不满。城管部门表示,正月十五之后,年就算过完了,除非经过审批,否则不允许继续张贴春联。

国务院不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目的在于约束权力,减少行政干预,防止权力滥用,保证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即“法无授权不可为”。同时,约束权力的过程也是保障权利、赋权于民的过程,削减行政审批事项让公民和市场主体更自由,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民众的创造力,即“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改革的大方向,也是时代发展的潮流,谁都不能逆潮流而动,尤其是政府部门和官员,不可抱着权力恋恋不舍,更不能在法律之外自我赋权,进行权力扩张。

以此审视南京市城管铲春联行动,其不正当、不合法、不合理显而易见。一方面,从城管的角度看,禁止商户正月十五之后贴春联,有法律依据吗?没有。没有法律依据,即意味着城管铲春联没有获得法律授权,没有法律授权就不可为,强行为之就是违法。同时,没有哪部法律规定老百姓贴春联还要经过政府部门审批,所谓“除非经过审批”属于滥设行政许可,或者说是城管部门自我权力扩张,同样不合法。

另一方面,从商户的角度看,贴春联是长期形成的民俗习惯,法律上不可能禁止老百姓贴春联,也不可能规定贴多久。既然“法无禁止”,老百姓就有贴与不贴以及贴多久的自由,哪怕有人不是在正月,而是在平常时候贴春联,只要他愿意,政府部门也无权干涉。在我国很多地方,铲别人家春联是很犯忌的事情,南京市城管有没有顾及这个问题?有没有想过自己的行为简单粗暴?

有必要进一步给铲春联的城管讲讲“法无授权不可为”。铲春联据说是为了美化市容,即在城管部门看来,老百姓贴春联影响了市容。春联装点了节日气氛,老百姓觉得很喜庆,城管部门却厌恶之,那么请问:城市到底是谁的?美化市容究竟为了谁?“权力美学”为何总是一副高高在上、永远正确的样子?
退一步讲,即使春联影响了市容,即使城管部门初衷良好,可关键问题是,法律没有授权你这样做,你就没有权力铲春联。政府部门做事,初衷良好就可以突破法律界线吗?目的正当就可以为所欲为吗?当然不是。政府部门做事首先得合法,得有法律授权,法律没有赋予你做某件事的权力,初衷再良好、目的再正确也不能做——这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本质含义,也是依法行政的本质含义,更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2]

2影响编辑“法无禁止即可为”划出权力边界线
在2月11日国务院召开的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指出:对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而言,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句话,言简意赅地为政府与市场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边界线,也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给出了明确的方向。

过去,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都只能在指定范围内进行。应该说,在政府起主导作用的市场初创时期,这样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渐进式的市场开放节奏,既有利于集中当时有限的生产资源用于该用之处,也有利于对冲始终伴随着改革开放的种种争议,维护应有的共识。但在市场经济体系业已确立的今天,政府指导市场主体的做法愈来愈显现出其弊端。全面指导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为审批制寻找到了合法性,这实际上也为审批制所带来的种种腐败和抑制经济的行为创造了合法性。市场具有比行政意志更为敏感的经济意识和更为快捷的纠错能力,如果只能囿于规定的条条框框内行事,尽管可能防范一定的市场风险,但却必须付出昂贵的成本,而且,并不能排除更大的结构性风险。

寻求改革红利,就必须打破禁止式的经济管理体系,让市场获得更大的话语权。出于这一目标,在去年设立上海自贸区时,已经确立了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即除了负面清单不准涉及的项目外,均交由市场主体自由选择。“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新概括,实际上是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上海自贸区的框架拓展到了全国范围。这也就意味着,“法无禁止即可为”将成为普遍适用的市场法则。

与“法无禁止即可为”相对应的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其实是在解放市场主体的同时,对行政权进行更明确的限定。长期以来,“权力管不了闲不住的手”几成惯性,甚至发展出了权力部门化、权力私有化的现象。究其根源,都是因为权力的运用缺乏清晰的授权来源,或者清晰的授权来源无法落地。此前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弱势,已经表明这一点。

事实上,作为起码的政治常识,“法无禁止即可为”和“法无授权不可为”早已众所周知,但为什么在现实中经常无法兑现?说到底,是没有建立起市场与权力的对等关系,权力可以越界而为。因此,要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首先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也就意味着,政府部门需要建立明确的权力清单,并且“照单行事”。有了这样的行政习性,市场主体与权力之间,就能形成双赢式的共生关系。[3]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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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鼻山 + 10 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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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4 01: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苦海无边回头是岸。
     
 楼主| 发表于 2015-3-14 18: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民规》活生生把国标(即将就是)编成了技术措施。能不挨骂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3-14 18: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国标,就应该言简、意赅、义准,而不是把细枝末节全部规定到位——当然,如果谁有本事把所有民建项目的所有细节、全部情形100%地罗列和正确地规定出来,那也算他的真能耐!可惜,目前为止,只看到文字矛盾迭出、累赘冗长、堆砌照搬或逻辑混乱之外,而没看到多少良好迹象。
     
发表于 2015-3-14 19: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鼻山 发表于 2015-3-14 18:08
新《民规》活生生把国标(即将就是)编成了技术措施。能不挨骂吗?

编国标《民规》的大爷大妈(或大叔大婶),拜托你们是不是能够发发善心退出编制组——
饶了我们这些可怜人;
就让我们多活两年吧。
     
发表于 2015-3-16 14: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panrqkk 发表于 2015-3-13 12:22
审图者要好好把关,莫把民规当成圣旨,酌情取之,尽信书不如无书,,,

审图也是弱势群体好吧
     
发表于 2015-3-16 14: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鼻山此言太过”伤人“ 民规GB化是政绩哇
发表于 2015-3-21 17: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5-3-21 17: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5-3-22 08: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就是要严格执行
     
发表于 2015-3-22 09: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 王金元  王总要出来给大家交待下啦

点评

至今为止,JGJ16-2008王总还没给大家交代清楚。  发表于 2015-3-22 11:29
     
发表于 2015-3-24 11: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规范真要命,防火规范马上要执行,这一执行也是麻烦,昨天消防局直接告诉我执行以后所有54以上的住宅都要做报警,54米以下的公共部位做,我质疑为什么?规范不是明确是宜吗?消防局的人给我来了一句,你目光太短了,宜就是以后要做,所以你要看到10年后该不该做,所以现在就要跟上形式一定要做……

点评

消防局的人给我来了一句——是不是可以发文,口说无凭啊。  发表于 2015-3-24 12:09
消防部门有明确要求是设计人的福音,有什么可纠结的?  发表于 2015-3-24 11:59
     
发表于 2015-3-24 12: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ccheng1984 发表于 2015-3-24 11:47
现在的规范真要命,防火规范马上要执行,这一执行也是麻烦,昨天消防局直接告诉我执行以后所有54以上的住宅都要做报警,54米以下的公共部位做,我质疑为什么?规范不是明确是宜吗?消防局的人给我来了一句,你目光太短了,宜就是以后要做,所以你要看到10年后该不该做,所以现在就要跟上形式一定要做……

消防局的人给我来了一句,你目光太短了,宜就是以后要做,所以你要看到10年后该不该做,所以现在就要跟上形式一定要做——
1、既然都“一定要做”了,干嘛不规定“应”却去写成“宜”?{:dizzy:}
2、难不成,故意让我们广大的电气设计人员去做三夹板,就如同“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是吧?{:cry:}

     
发表于 2015-3-24 12: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想了解下主编大人是什么学校,什么专业出身的,怎么网上没介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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