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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FAS 的模块设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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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20: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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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16-2013《自动火灾报警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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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FAS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强条”(黑体字)规定:
包括 FAS 的各种输入模块吗?
包括 FAS 的联动控制模块吗(输入、输出模块)?
包括从属于 FAS 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各种输入模块吗?

有人认为:“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各种输入模块,可以不遵守“6.8.2 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这条规定。
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如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各种输入模块,可以不遵守6.8.2 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这条规定,那么, FAS 的各种输入模块,是否也可以不遵守这条规定呢?
如果不是,原因何在?
发表于 2014-12-9 21: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消防的各种模块,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抗干扰性能,实际上设在配电箱内并无不妥,过去一直是这样做的,从来没有收到业主反馈模块误动作或失灵。
     
 楼主| 发表于 2014-12-9 21: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6.8.2 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这条规定的出台,又是基于啥原因呢?
还是一“强条”哎。
     
发表于 2014-12-9 22: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问题提的好!
建议成立个“火规问题解释组”,就火规的问题做出权威的解释。

点评

赞成!国家规范本身有问题。通常规范正文语句凝练,易使读者产生歧义,可是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又写着“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本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那么按条文说明中的去做到底对不对啊?  发表于 2014-12-10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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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22: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模块”范围太广,新火规又没有术语和定义,的确容易误解。
     
发表于 2014-12-9 22:47:1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偏概全,特例当一般,稀里糊涂。规范编写组想的是A,我认为是B,你认为是C,其实他说的是D.

点评

条文说明既然不具备法律效力那还费劲地编个说明干嘛,照着说明去做对还是不对都不清楚,唉,一声叹惜!  发表于 2014-12-10 11:35
条文说明既然不具备法律效力那还费劲地编个说明干嘛,照着说明去做对还是不对都不清楚,唉,一声叹惜!  发表于 2014-12-10 11:34
赞成!国家规范本身有问题。通常规范正文语句凝练,易使读者产生歧义,可是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又写着“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本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那么按条文说明中的去做到底对不对啊?  发表于 2014-12-10 11:30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0 08:2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北方郎 发表于 2014-12-9 22:47
以偏概全,特例当一般,稀里糊涂。规范编写组想的是A,我认为是B,你认为是C,其实他说的是D.

主编引以为傲的新《火规》,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各地宣贯培训、全国视频演讲、出书解释、新《火规》图示国标图集,杂志连篇累牍答疑……
不幸的是:依旧是那么的不清不楚、不干不净、不黑不白——糊里又糊涂!

单论新《火规》中那些规定条款的遣词造句,就能将小学语文老师气个半死不活。
发表于 2014-12-10 08: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一隔离器后32点,我们这里画图的千差万别
发表于 2014-12-10 08:4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0 09: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12-10 08:47
倘若杂志社半点技术,拒白痴千里之外,以我第一遍读火规时的惊恐,全力废止这部规范,何有怨叹声声?

建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5月5日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以下简称标准解释)是指具有标准解释权的部门(单位)按照解释权限和工作程序,对标准规定的依据、涵义以及适用条件等所作的书面说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标准解释应按照“谁批准、谁解释”的原则,做到科学、准确、公正、规范。
  第六条 标准解释由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对涉及强制性条文的,标准批准部门可指定有关单位出具意见,并做出标准解释。
  对涉及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可由标准主编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出具解释意见。当申请人对解释意见有异议时,可提请标准批准部门作出标准解释。
  第七条 申请标准解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应提供真实身份、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解释申请应予受理,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不属于标准规定的内容;
  (二)执行标准的符合性判定;
  (三)尚未发布的标准。
  第九条 标准解释申请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情况复杂或需要技术论证,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答复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和答复时间。
  第十条 标准解释应以标准条文规定为准,不得扩展或延伸标准条文的规定,如有必要可组织专题论证。办理答复前,应听取标准主编单位或主要起草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标准解释应加盖负责部门(单位)的公章。
  第十二条 标准解释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和记录,应由负责解释的部门(单位)存档。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及答复情况应定期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
  第十三条 对标准解释中的共性问题及答复内容,经标准批准部门同意,可在相关专业期刊、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标准修订后,原已作出的标准解释不适用于新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0 09: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问老诚版主:
1)“新《火规》问答”自2014-5期始,不间断地对新《火规》规定条款作出解释,这种解释有没有遵守“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
2)主编口头答疑对新《火规》作出规范中规定、条文说明中根本不存在的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允许吗?
     
发表于 2014-12-10 09: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标准批准部门恐怕都不知所以然,只知道批准了就行,解释还会推到丁大人身上去,所以、、、、,你懂得、、、
     
发表于 2014-12-10 09: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认为:“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各种输入模块,可以不遵守“6.8.2 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这条规定。
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我认为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模块,可以放在配电柜内.因为一般这个模块本身需要220v电源.放在外面没有必要.

如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各种输入模块,可以不遵守“6.8.2 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这条规定,那么, FAS 的各种输入模块,是否也可以不遵守这条规定呢?
如果不是,原因何在?

FAS 的其他输入模块,我理解规范大的人意思是要禁止设在配电柜内,我理解估计是因为24v吧.防止电磁干扰.但是现在模块都要通过电磁干扰测试,这一条是在没有必要,还是强条.不知所以.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0 09: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12-10 08:47
……
今日局面,杂志社难辞其咎。


应该说:
今日局面,标准批准部门难辞其咎。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0 09:37:03 | 显示全部楼层

chipy 发表于 2014-12-10 09:29
我认为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模块,可以放在配电柜内.因为一般这个模块本身需要220v电源.放在外面没有必要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模块,可以放在配电柜内.因为一般这个模块本身需要220v电源——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也可以采用DC24V的输入模块吧?
规范为什么不说说清楚?
DC24V的输入模块、输入输出模块,就必定通不过电磁干扰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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