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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GB50016-2014第10.1.5条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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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 16: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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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
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条文解释:本规范中的“消防应急照明”是指火灾时的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
消防水泵房等的备用照明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难道满足本条即可?
     
发表于 2014-12-4 10: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斗胆修改此条,看看是否合适——
10.1.5  建筑内消防备用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6.2“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要求。
附: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6.2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
3.6.2.1.jpg
3.6.2.2.jpg

建筑内消防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
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有请老诚版主审阅。
可以拍砖,请勿开骂。
发表于 2014-12-4 16: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10.1.5条限定的是“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楼主| 发表于 2014-12-4 16: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条条文解释:本规范中的“消防应急照明”是指火灾时的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
发表于 2014-12-4 16: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应有不同的规定。对于不同建筑和同一建筑内不同区域划分,也应有相应细节的规定。
     
发表于 2014-12-4 17: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长鼻子大象 发表于 2014-12-4 16:55
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应有不同的规定。对于不同建筑和同一建筑内不同区域划分,也应有相应细节的规定。

请给出具体规定,谢谢。
发表于 2014-12-5 09:5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2-4 17:15
请给出具体规定,谢谢。

这是自己的理解,没有具体规定。因为应急和备用从定义上就不同,如果采用统一条款,用通俗的话讲就有点“眉毛胡子一把抓”;而不同的建筑相关建筑数据也不同;同一建筑不同区域根据功能划分在设计时也会有相应考虑。仅限于个人理解,观点有错还请指正。
     
发表于 2014-12-5 10:3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长鼻子大象 发表于 2014-12-5 09:54
这是自己的理解,没有具体规定。因为应急和备用从定义上就不同,如果采用统一条款,用通俗的话讲就有点 ...是自己的理解,没有具体规定。因为应急和备用从定义上就不同,如果采用统一条款,用通俗的话讲就有点“眉毛胡子一把抓”;而不同的建筑相关建筑数据也不同;同一建筑不同区域根据功能划分在设计时也会有相应考虑。仅限于个人理解,观点有错还请指正。



没有具体规定——这个难办了。

或者换个角度,长鼻子大象 您认为2#楼的修改,有什么原则性差错吗?


     
发表于 2014-12-5 11: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2-4 10:24
斗胆修改此条,看看是否合适——
10.1.5  建筑内消防备用照明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GB 50974-201 ...

加条文说明:
建筑内消防备用照明的备用电源——消防用电为三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可除外;具备条件时应尽量满足。
发表于 2014-12-5 14:0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2-5 10:31
没有具体规定——这个难办了。

或者换个角度,长鼻子大象 您认为2#楼的修改,有什么原则性差错吗 ...

这条条款确实给大家带来很多困惑,能够更清晰、更具体详细当然再好不过。关于原则性问题还得请经验丰富的,像尺总您这种行业专家来把握。:)      
     
发表于 2014-12-5 14: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长鼻子大象 发表于 2014-12-5 14:03
这条条款确实给大家带来很多困惑,能够更清晰、更具体详细当然再好不过。关于原则性问题还得请经验丰富的 ...

要命了。
给戴高帽不提意见,这个也难办了。
发表于 2014-12-5 15: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2-5 14:42
要命了。
给戴高帽不提意见,这个也难办了。

no no no. 相信您!
     
发表于 2014-12-5 15: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GB 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7.2.2.jpg

两本规范对电源要求的措辞,完全不同。

基于疏散照明(包括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供电应采用集中或自带蓄电池已无争议,用应急电源一词更为合适。
但(消防)备用照明并无强制采用集中或自带蓄电池要求,从绝大多数情况出发,用备用电源一词并无不当。

三级负荷的(消防)备用照明,存在不少为单电源且为一台变压器或单回低压供电线路的情况,此时再强调备用电源已无意义。实际工程中,我们就按疏散照明同样处理,给加上供电持续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带蓄电池,消防局、审图、验收等方方面面,大家也都全认了。

不知 长鼻子大象 还有没有补充意见。{:smile:}
     
发表于 2014-12-5 15: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应急照明,折腾大家二、三十年,规范不明确,专家不表态……

真是要命!{:sw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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