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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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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包含必须设置报警系统的场所,该建筑整体如何设置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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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10: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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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净高大于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50m2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0: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8.4.1   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和灭火的作用,应用广泛。本条规定的设置范围,总结了国内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实践经验,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主要为同一时间停留人数较多的场所或建筑和重要但发生火灾不易及时发现的场所或建筑。本条所规定的场所,如为明确具体部位的,除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如卫生间、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0:5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1:某大型丁类厂房内,某个房间设置了气体灭火系统,该厂房是全部做报警系统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0: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2.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如何认定?

点评

设计阶段无法认定、自己认定就行。 目前审图也没人提这条  发表于 2014-11-4 13:08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0: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3、电缆是否算可燃物?
  现在吊顶大于0.8m的情况很多

点评

电缆当然可燃。除了MgO的。 所以电缆要用封闭桥架包死  发表于 2014-11-4 13:09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0: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做了个涉外项目,地板下、吊顶内(高度大于0.8m),吊顶下均设置了探测器。国内在吊顶高度大于0.8m的情况下似乎很少做探测器。

点评

按外国标准走。。夹层管线很多、很可能需要做。以前我就做过。  发表于 2014-11-4 13:10
     
发表于 2014-11-4 11: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8.4.1条规定及条文说明,猜测得出如下结论(概不作数):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  净高大于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PS
电缆穿钢管或封闭金属槽盒敷设于技术夹层或吊顶内,不作可燃物计。

10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PS
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由业主方认定。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50m2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点评

按丁总意思、全楼警报、全楼疏散、全楼人人平等。。。应该都覆盖到。 只在某层设警报装置。。。违反全楼警报的良好初衷。  发表于 2014-11-4 13:12
     
发表于 2014-11-4 11: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4-11-4 10:58
最近做了个涉外项目,地板下、吊顶内(高度大于0.8m),吊顶下均设置了探测器。国内在吊顶高度大于0.8m的情 ...

净高大于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1: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1-4 11:14
净高大于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地下及吊顶内设有托盘式电缆桥架,我的分析是老外把电缆当可燃物。
     
发表于 2014-11-4 11: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4-11-4 10:51
问题1:某大型丁类厂房内,某个房间设置了气体灭火系统,该厂房是全部做报警系统吗?

防火规范就不要求丁类做报警系统,,而且气体灭火也只是接入报警控制器而已,没有就自成系统。

评分

参与人数 1E币 +5 收起 理由
闻见知行 + 5 本条所规定的场所,如为明确具体部位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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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1: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语文不好,第10条是否这样理解?
1)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
2)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3)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发表于 2014-11-4 12: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4-11-4 11:42
地下及吊顶内设有托盘式电缆桥架,我的分析是老外把电缆当可燃物。

电缆裸露敷设在吊顶内敞开的电缆托盘上,应该按“有可燃物”计。

点评

按GB50054的定义,托盘就是没盖的  发表于 2014-11-4 18:23
     
发表于 2014-11-4 12:29:46 | 显示全部楼层
panrqkk 发表于 2014-11-4 11:42
防火规范就不要求丁类做报警系统,,而且气体灭火也只是接入报警控制器而已,没有就自成系统。

按道理和按规范规定,可能不是一回事。
     
发表于 2014-11-4 13: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只在某个建筑物局部设火灾报警系统。。。风险挺大的。
说也说不清。没地方说。

坐等改图吧。。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3:3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4-11-4 10:51
问题1:某大型丁类厂房内,某个房间设置了气体灭火系统,该厂房是全部做报警系统吗?

问题1:某大型丁类厂房内,某个房间设置了气体灭火系统,该厂房是全部做报警系统吗?
这个还不够猛。

下点猛药,治死拉倒:
问题1:某大型戊类厂房内,某个房间设置了气体灭火系统,该厂房是全部做报警系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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