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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很奇葩,正常照明负荷等级高于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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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0 17: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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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2013)第4.2.2条规定,教学楼主要通道的照明为二级负荷。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多层教学楼的应急照明负荷等级应为三级。
也就是说,多层教学楼的正常照明负荷等级高于应急照明负荷等级。大家说奇葩不奇葩?
问题还在于,如何来满足这个二级负荷?有的人采用采用蓄电池,但这种做法是不对的。蓄电池只能用于应急照明灯具,因为应急照明只要满足规定的时间就对了。而走道正常照明是不“急”的,没有时间限制,也就是要一直保持供电,蓄电池显然不能满足要求。
要不然设个发电机?几百平米的教学楼也搞个发电机房,这不笑死人吗?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发表于 2014-10-10 18: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画蛇添足多此一举。
发表于 2014-10-11 08: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边应急照明是单电源加带蓄电池的应急灯,走廊照明采用双回路,备用引自校园的发电机,当然如果没有搞个EPS也行。供配电规范容许
     
发表于 2014-10-11 08: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在论坛发过这个话题的类似帖子,可是被嘲笑了一通。。。。。
     
发表于 2014-10-11 09: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教学楼主要通道的照明用EPS吧
     
发表于 2014-10-11 09:3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问题严格点也好。最怕是安全问题上,规范不但不严格反而不让设计采取安全措施,那样才郁闷呢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0: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zz_1973 发表于 2014-10-11 09:33
安全问题严格点也好。最怕是安全问题上,规范不但不严格反而不让设计采取安全措施,那样才郁闷呢

你这个是废话,啥子叫严格点好?搞成一级负荷不更好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0: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CXH1301 发表于 2014-10-11 08:53
我们这边应急照明是单电源加带蓄电池的应急灯,走廊照明采用双回路,备用引自校园的发电机,当然如果没有搞 ...

你这个走廊照明是正常照明还是应急照明?这个规范说的是正常照明,正常照明也用双回路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0: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z405664385 发表于 2014-10-11 08:54
我也在论坛发过这个话题的类似帖子,可是被嘲笑了一通。。。。。

嘲笑你的帖子,还是嘲笑规范?如果嘲笑你的帖子的话,我想问问那些人,对于一个几百平米的教学楼,走道照明的二级负荷如何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0: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zz_1973 发表于 2014-10-11 09:29
教学楼主要通道的照明用EPS吧

不管是灯具自带蓄电池,还是EPS电源集中供电,其能源都来自蓄电池。蓄电池的容量是有限的。不能满足二级负荷的要求。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1: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你们注意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民规3.2.10: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这里面没有发电机、EPS的事!发电机、EPS只能用于应急电源。
即便在城区,要达到这样的要求都不现实,更不要说广大的农村学校。


     
发表于 2014-10-11 11: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规范都是由不同的人编的,本位主义是不可避免的,每个人的眼界及专业水平都是有局限性的,不可能过多顾及其它规范,否则规范就不会经常改版了。新的将实施的《建规》对消防用电的规定中,“10.1.3 除本规范第10.1.1和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按三级负荷供电。”采用的是“”,不排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高等级的供电措施。学校建筑教学楼主要通道照明用电负荷级别定为二级也是为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多次出现停电导致人员拥挤踩踏事故而不得不提高要求考虑,宜按使用要求设置“备用照明”及“安全照明”,相应设置形式也应按此设置。设计人员可依据规范,但不能被规范完全限制,人性化设计是为人使用服务的,不然还要你设计个啥!
     
发表于 2014-10-11 11: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全日制教学的教学楼大多是外廊做法,白天天然采光已经足够。晚上没有走读学生,寄宿制才有晚自修。作为规范在提出要求的时候还是充分考虑一下设置的动机和合理性,有条件,分场合的明确适用范围才好

点评

众多“高大全”的一例,类似新《火规》的许多新规定。  发表于 2014-10-11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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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1: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zhangjunnhs 发表于 2014-10-11 11:22
个人意见,规范都是由不同的人编的,本位主义是不可避免的,每个人的眼界及专业水平都是有局限性的,不可能 ...

你说的也许有道理。但要考虑可能性、合理性。假如你现在正在设计一所小学,你如何来解决二级负荷的供电问题?
     
发表于 2014-10-11 12: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民规》10.7. 4 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盘采用自动切换电源的方式供电,负荷较大时,可采用由两个专用回路各带50%的照明灯具的配电方式。

10.7.5 备用照明应由两路电源或两回路线路供电。

10.7.6 备用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与正常照明分开装设。备用照明仅在故障情况下使用时,当正常照明因故断电,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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