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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7 12: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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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h843995607 于 2014-8-7 12:50 编辑
我又翻了翻工具书和规范。
民规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2 各级低压配电屏或低压配电箱宜根据发展的可能留有备用回路;
3 由市电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电源箱的受电端设置具有隔离作用和保护作用的电器;
4 由本单位配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的开关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
供配电规范7.0.10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分界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
又在三版配电手册和技术措施上找了找,配电手册58页,技术措施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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