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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新火规关于喷淋湿式系统控制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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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2 01: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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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火规》4.2.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此处只说最常见的湿式系统)只有“联动控制”和“手动控制”,那么实施指南中怎么多出了“联锁控制”还特别强调“此种联锁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这一点设计人员应予以重视”。
如果,将条文4.2.1条第1款的描述理解为“连锁控制”,那么是否可以认为湿式系统就没有“联动控制”这一要求,可以将喷淋主泵从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的设备中抹去,因为联动控制台与喷淋主泵之间没有“联动”关系。
如果,将条文4.2.1条第1款的描述理解为“联动控制”,那么是否违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11.0.1条:湿式系统的喷头动作后,应由压力开关直接联锁自动启动供水泵?
按《火规》压力控制开关的动作信号是联动控制台的“联动触发”信号,既然是“联动触发”信号,就应该连接到联动台去,电路上怎么实现“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泵”呢?
如果压力开关信号为“触发”信号,那么按《火规》4.1.6条的要求“需要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组合”。由于规范没有对哪种设备算“报警触发装置”做出明确的定义,本条条文说明说到“设置在建筑中的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等报警触发装置…….”。在此请明确压力开关算不算“报警触发装置”。
考虑到《实施指南》在表4.1-1.3中指出“联动触发信号”的发出方是“有关设备”,此一说法是否与《火规》4.1.6条“联动触发信号”应由“报警触发装置”发出矛盾。
另外,如果压力开关信号为“触发”信号,那么按《火规》4.1.6条的要求,应该提供“两个独立”的触发信号,并形成与组合。但,规范没明确第二个触发信号取自何处。这么说来,按条文4.2.1条第1款所做的设计如果只取了压力开关信号这一个触发信号,就控制了消防设备,算不算违反第4.1.6条要两个触发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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